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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也可能是出於自私嗎?

捐贈也可能是出於自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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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施捨的時候,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作的。」(馬太福音6章3節)

幾年前美國40位億萬富翁承諾捐出他們至少一半的財產給慈善機構,媒體便宣稱慈善行為已成為有錢人"新的身分象徵"。

《慈善紀事》(Chronicle of Philanthropy)的編輯斯泰西·帕爾默(Stacy Palmer)是慈善捐贈方面的專家,她當時的預測似乎應驗了:「能夠說出『我捐的錢跟我花在其他娛樂上面一樣多』對有錢人來說會變得非常重要。顯然,對外宣稱自己捐錢成了現在權貴階層龐大的壓力,這是未來的趨勢。」

對於這種看法,許多基督徒可能想到耶穌曾說不要為了讓人看見而捐獻,但他們容易忘記他的告誡不僅止於此。事實上,他說若捐獻是為了受到別人或甚至自己的肯定而不是為了榮耀神,那就是種不恰當的屬靈操練。

在馬太福音第六章,他嚴厲責備那些炫耀自己捐錢的宗教領袖。他告訴他們捐獻的主要目的應該是取悅神,而非取悅自己。有種行為叫做「自私的給予」,聽起來可能很怪,意思是人們付出的時候抱着獲得大眾認同的欲望或甚至暗自沉醉在優越感之中。

當然,「自私的給予」伴隨一些好處。舉例來說,就算捐贈者堅持在建築物上留名,公園、學術大樓以及博物館依然豐富了他們的社區,也令捐贈者感到些許滿足。

然而有一種做法讓付出帶來更深切的祝福:匿名捐獻可能會得到神賜予的獎勵。其實,耶穌說捐贈者必須選擇讚許自己,或是保持謙卑而獲得甜美、榮耀的神秘禮物。

不是說基督徒絕對不能以他們的義行為傲,在前面章節,他允許遵循他戒律的人心懷愉悅,感到安慰或滿足。此外,新約一再強調無愧的良心是知道基督是主和救世主的益處之一,保羅也對那些在禱告中向天父傾吐憂愁的人保證」神所賜出人意外的平安」(腓立比書4章7節)。尋求並享有這些祝福並不是罪,是每位基督徒一生中神聖的使命。基督徒應該在行善之中獲得滿足。

違背耶穌告誡的心態是自鳴得意,人們進而利用捐獻(或其他屬靈操練)來填補不足的痛苦、為鬆懈找藉口以及增加自信來自我療愈。這樣自私自利的慈善行為只考慮到自己而不是神,也不是以領受他的祝福為目的。基督徒一定要以真正的標準來檢視他們踐行這一操練,向他們唯一真實的源頭——主——祈求恩典與力量。

這項告誡對牧師而言特別重要。那些自以為義的人不可能正確教導虔誠,他們傳的福音是扭曲的,因為他們不顧保羅所堅持認為的人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而自吹自擂。他們不會向前邁進,而是對過去的表現念念不忘。人為的虔誠——無論以他人或以自己為中心——已經得到人前的稱讚了,不能再得神的賞賜。

(翻譯:黃敏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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