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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者担当咨询师时会因为行为不良而被起诉吗?

牧者担当咨询师时会因为行为不良而被起诉吗?

· (Anthony Ashton)?DLA Piper

教会会众向牧师寻求建议的情形实在屡见不鲜。无论是所谓的婚姻咨询、家庭咨询还是属灵指导,许多教会成员会为应对自己、自己所爱之人所经历的问题而向神职人员寻求建议和指导。

要提供这些咨询服务,神职人员享有一些法律上的保护,部分原因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但这种保护并非绝对的。除此之外,各个州潜在的权责也不一样。因此,神职人员应该运用其中一些极好的做法。

州层面典型的做法是给职业的咨询顾问设置教育方面的门槛,要求执业许可以及一系列的标准等。

比如在伊利诺伊州,“以咨询为职业”意味着在一个或多个专业咨询领域向个人、夫妇、团体、家庭、组织等提供咨询服务,这些领域包括“以专业领域的临床诊断和心理治疗来帮助个人、夫妇、家庭、团体、组织来消减情感上混乱、理解意识或潜意识中的动机、解决情感、关系和态度上的冲突,规范行为以有效干预情感、社交、适应性、智力上功能协调问题。”

在加利福尼亚州,即便拿到了职业许可的临床咨询师也不被允许为夫妇或家庭提供治疗服务,除非这人完成了按照加州商业与职业许可条件下所有的必要实习和相关课程。

然而,绝大多数的州,无论是明文规定或通过司法案例的调整,将牧师排除在这些要求之外。

例如,伊利诺伊州的法案明确规定,这并不适用于教会的雇员或代理人,除非该教会让这些教会雇员或代理人以职业咨询师或职业临床治疗师的身份公开营业。

因此,尽管一份寻找职业咨询师的招募广告可以列出一些要求,比如职业许可证,或者至少有张相关领域的硕士文凭,但招募神职人员通过教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广告可以这么写:“招聘:婚姻和和家庭咨询师。不需要执照、不需要教育背景、没受过训练也可以,没经验也行,也不需要相关技能。”

提供咨询服务的牧师不仅不需要提供咨询、心理或社会工作方面的正规教育背景,他们也不需要任何领域的被承认的学历。许多自称是“圣经学院”(Bible Colleges)的学校是不被广泛认可的学校。然而,这并不会阻挡这些学校颁发文凭,也不会妨碍这些学校的毕业生们自称为“博士”。

寻求咨询的潜在危害

那些寻求咨询的人很容易受到伤害。当没有得到过恰当训练、指导或受到或标准照顾训练的人以一种伤害的方式来对待那些向他们寻求帮助的人时,这种潜在的伤害也许会更厉害。不仅如此,那些原本可以用法律武器来起诉有执照的咨询师、治疗师的教会成员,面对同样不良行为的神职人员却无计可施。

举例来说,在Berry v. Watchtower Bible & Tract Society of New York, Inc., 879 A.2d 1124 (2005)一案中,原告姐妹们宣称在就婚姻和家庭问题寻求咨询时,她们的母亲告诉耶和华见证会威尔顿(Wilton)分会的某个长老,两姐妹被他们的父亲性侵,而长老未能向司法机构报告该状况,并建议她们的母亲应该在长老会范围内对此保密。

初审法院的判决是,所有原告提出的指控,“无论在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忽视或欺骗,都可归结为‘神学人员的玩忽职守’,如果法院去‘审核、解释教会的法律、政策或由法院去决定教会申称的是什么’,那就是触犯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不得设立国教的条款。”

新汉普舍尔州的最高法院认同初审法院的裁决。

在Strock v. Pressnell, 527 N.E.2d 1235 (1988)一案中,一位路德宗的牧师为一对夫妇提供咨询服务时,据称与妻子发生了不伦关系。尽管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虽然这名牧师所发生的性行为受到宗教信仰自由条款的保护”,但无疑这也并非为神职人员不当行为提供正当理由。

在Borchers v. Hrychuk, 727 A.2d 388 (1999)一案中,一位妇女申称,自己因婚姻问题向一位安息日会(Seventh-Day Adventist)的牧师咨询时,该牧师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她发生性关系。马里兰州法院特别上诉法庭认定,这诉求不能被视作咨询业渎职行为的一部分,因为牧师并非拥有职业许可证的、登记注册来提供这类服务的专业人员,因此,原告诉求不能支持,因为根本不存在“专业的咨询师-患者的关系。”

除此之外,在一些州,所谓的保密性也可能只是一个幻觉。比如,在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虽然法院不会强迫神职人员披露他们在私下里从寻求属灵建议之人那里所获知的信息,显然,那些神职人员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将其主动披露。

神职人员潜在的刑事责任

“移情”指的是一些咨询者会向他们的咨询师产生情感或吸引的心理作用,利用这些“移情”效果,可能会带来刑事指控。

尽管大多数的州并没有将不当行为作为神职人员被民事起诉的原因,但至少在担任神职的咨询人员和会众发生性关系的问题上,一些州通过了法律,将特定的行为列为刑事犯罪,让一些辩护无效。

依据明尼苏达州的法律,如果性行为包含“起诉方与担任神职的行为主动者没有婚姻关系,并且(1)性行为发生在起诉者寻求、接受宗教、精神方面的建议、帮助或安慰,与主动者私下会面时,或者(2)……对于正在进行的、在私下场合发生寻求宗教、精神方面的建议、帮助或慰藉,这类情况下,发生性行为是触犯了刑事法律。发生这种情况时,起诉人当时的同意并不能作为辩护理由。”

根据威斯康辛州的法律:“所有自称是治疗师并故意与处在治疗者-患者、治疗者-客户关系中的患者、客户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在治疗、咨询、采访或检查过程中,都是属于F级的重罪。”即便受害者同意也并非无罪。这里的“治疗师”包括从事或声称从事心理治疗的神职人员,也就是说,“利用学识、各种条件等手段以及情感反应,在专业情形下帮助他人在智力、社交或情感不恰或功能不良问题等领域调整情绪、态度、行为。”

根据犹他州的法律,如果主动者是“牧师、教士、拉比、主教或其他公认的神职人员”,且该行为“发生在以提供专业诊断、咨询或治疗的名义之下,发生之时,受害者有恰当理由可以相信该行为是用于医学上或专业上所需的诊断、咨询或治疗,而受害者无法合理地做出的反抗”,那么,性行为都被视作没有得到受害者的认可。

因此,在犹他州,神职人员让受害者相信性行为是咨询的一部分需要附加条件。尽管一些人会说,这管得太宽了,但不难想象一个天真而又轻信的会众被精神领袖占便宜。

最佳做法

从司法角度来看,风险管理不仅仅包括在司法中的辩护,更好的做法从一开始就避免诉讼发生。

心理治疗师誓言里有一段内容是“我首先必须不制造伤害,”“我只在自己受过恰当训练有过一定经验的领域内提供服务……”以及“我不会触犯接受治疗者的身体界限,并为治愈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

尽管神职人员并非注册的咨询师或治疗师,也没有天生的职业义务要去遵守上述信条,但遵守上述规范还是会对神职人员所服务的人群有好处,减少发生丑闻的风险,在必要时有助降低刑事责任。

(翻译:尤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