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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者擔當諮詢師時會因為行為不良而被起訴嗎?

牧者擔當諮詢師時會因為行為不良而被起訴嗎?

· (Anthony Ashton)?DLA Piper

教會會眾向牧師尋求建議的情形實在屢見不鮮。無論是所謂的婚姻諮詢、家庭諮詢還是屬靈指導,許多教會成員會為應對自己、自己所愛之人所經歷的問題而向神職人員尋求建議和指導。

要提供這些諮詢服務,神職人員享有一些法律上的保護,部分原因是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但這種保護並非絕對的。除此之外,各個州潛在的權責也不一樣。因此,神職人員應該運用其中一些極好的做法。

州層面典型的做法是給職業的諮詢顧問設置教育方面的門檻,要求執業許可以及一系列的標準等。

比如在伊利諾伊州,「以諮詢為職業」意味着在一個或多個專業諮詢領域向個人、夫婦、團體、家庭、組織等提供諮詢服務,這些領域包括「以專業領域的臨床診斷和心理治療來幫助個人、夫婦、家庭、團體、組織來消減情感上混亂、理解意識或潛意識中的動機、解決情感、關係和態度上的衝突,規範行為以有效干預情感、社交、適應性、智力上功能協調問題。」

在加利福尼亞州,即便拿到了職業許可的臨床諮詢師也不被允許為夫婦或家庭提供治療服務,除非這人完成了按照加州商業與職業許可條件下所有的必要實習和相關課程。

然而,絕大多數的州,無論是明文規定或通過司法案例的調整,將牧師排除在這些要求之外。

例如,伊利諾伊州的法案明確規定,這並不適用於教會的雇員或代理人,除非該教會讓這些教會雇員或代理人以職業諮詢師或職業臨床治療師的身份公開營業。

因此,儘管一份尋找職業諮詢師的招募廣告可以列出一些要求,比如職業許可證,或者至少有張相關領域的碩士文憑,但招募神職人員通過教會提供諮詢服務的廣告可以這麼寫:「招聘:婚姻和和家庭諮詢師。不需要執照、不需要教育背景、沒受過訓練也可以,沒經驗也行,也不需要相關技能。」

提供諮詢服務的牧師不僅不需要提供諮詢、心理或社會工作方面的正規教育背景,他們也不需要任何領域的被承認的學歷。許多自稱是「聖經學院」(Bible Colleges)的學校是不被廣泛認可的學校。然而,這並不會阻擋這些學校頒發文憑,也不會妨礙這些學校的畢業生們自稱為「博士」。

尋求諮詢的潛在危害

那些尋求諮詢的人很容易受到傷害。當沒有得到過恰當訓練、指導或受到或標準照顧訓練的人以一種傷害的方式來對待那些向他們尋求幫助的人時,這種潛在的傷害也許會更厲害。不僅如此,那些原本可以用法律武器來起訴有執照的諮詢師、治療師的教會成員,面對同樣不良行為的神職人員卻無計可施。

舉例來說,在Berry v. Watchtower Bible & Tract Society of New York, Inc., 879 A.2d 1124 (2005)一案中,原告姐妹們宣稱在就婚姻和家庭問題尋求諮詢時,她們的母親告訴耶和華見證會威爾頓(Wilton)分會的某個長老,兩姐妹被他們的父親性侵,而長老未能向司法機構報告該狀況,並建議她們的母親應該在長老會範圍內對此保密。

初審法院的判決是,所有原告提出的指控,「無論在是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忽視或欺騙,都可歸結為『神學人員的玩忽職守』,如果法院去『審核、解釋教會的法律、政策或由法院去決定教會申稱的是什麼』,那就是觸犯了憲法第一修正案關於不得設立國教的條款。」

新漢普舍爾州的最高法院認同初審法院的裁決。

在Strock v. Pressnell, 527 N.E.2d 1235 (1988)一案中,一位路德宗的牧師為一對夫婦提供諮詢服務時,據稱與妻子發生了不倫關係。儘管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判決認為「雖然這名牧師所發生的性行為受到宗教信仰自由條款的保護」,但無疑這也並非為神職人員不當行為提供正當理由。

在Borchers v. Hrychuk, 727 A.2d 388 (1999)一案中,一位婦女申稱,自己因婚姻問題向一位安息日會(Seventh-Day Adventist)的牧師諮詢時,該牧師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與她發生性關係。馬里蘭州法院特別上訴法庭認定,這訴求不能被視作諮詢業瀆職行為的一部分,因為牧師並非擁有職業許可證的、登記註冊來提供這類服務的專業人員,因此,原告訴求不能支持,因為根本不存在「專業的諮詢師-患者的關係。」

除此之外,在一些州,所謂的保密性也可能只是一個幻覺。比如,在馬里蘭州和弗吉尼亞州,雖然法院不會強迫神職人員披露他們在私下裡從尋求屬靈建議之人那裡所獲知的信息,顯然,那些神職人員也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將其主動披露。

神職人員潛在的刑事責任

「移情」指的是一些諮詢者會向他們的諮詢師產生情感或吸引的心理作用,利用這些「移情」效果,可能會帶來刑事指控。

儘管大多數的州並沒有將不當行為作為神職人員被民事起訴的原因,但至少在擔任神職的諮詢人員和會眾發生性關係的問題上,一些州通過了法律,將特定的行為列為刑事犯罪,讓一些辯護無效。

依據明尼蘇達州的法律,如果性行為包含「起訴方與擔任神職的行為主動者沒有婚姻關係,並且(1)性行為發生在起訴者尋求、接受宗教、精神方面的建議、幫助或安慰,與主動者私下會面時,或者(2)……對於正在進行的、在私下場合發生尋求宗教、精神方面的建議、幫助或慰藉,這類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是觸犯了刑事法律。發生這種情況時,起訴人當時的同意並不能作為辯護理由。」

根據威斯康辛州的法律:「所有自稱是治療師並故意與處在治療者-患者、治療者-客戶關係中的患者、客戶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在治療、諮詢、採訪或檢查過程中,都是屬於F級的重罪。」即便受害者同意也並非無罪。這裡的「治療師」包括從事或聲稱從事心理治療的神職人員,也就是說,「利用學識、各種條件等手段以及情感反應,在專業情形下幫助他人在智力、社交或情感不恰或功能不良問題等領域調整情緒、態度、行為。」

根據猶他州的法律,如果主動者是「牧師、教士、拉比、主教或其他公認的神職人員」,且該行為「發生在以提供專業診斷、諮詢或治療的名義之下,發生之時,受害者有恰當理由可以相信該行為是用於醫學上或專業上所需的診斷、諮詢或治療,而受害者無法合理地做出的反抗」,那麼,性行為都被視作沒有得到受害者的認可。

因此,在猶他州,神職人員讓受害者相信性行為是諮詢的一部分需要附加條件。儘管一些人會說,這管得太寬了,但不難想象一個天真而又輕信的會眾被精神領袖占便宜。

最佳做法

從司法角度來看,風險管理不僅僅包括在司法中的辯護,更好的做法從一開始就避免訴訟發生。

心理治療師誓言裡有一段內容是「我首先必須不製造傷害,」「我只在自己受過恰當訓練有過一定經驗的領域內提供服務……」以及「我不會觸犯接受治療者的身體界限,並為治癒提供安全、可靠的環境。」

儘管神職人員並非註冊的諮詢師或治療師,也沒有天生的職業義務要去遵守上述信條,但遵守上述規範還是會對神職人員所服務的人群有好處,減少發生醜聞的風險,在必要時有助降低刑事責任。

(翻譯:尤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