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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神在舊約中可以殺死婦女和孩子?

為什麼神在舊約中可以殺死婦女和孩子?

以下是根據音頻編輯過的文本。

為什麼神可以在舊約中屠殺婦女和孩子?這怎麼可以是對的呢?

神在任何他喜悅的時刻屠殺婦女和孩子都是可以的。神給予生命也奪取生命。每個死去的人死去,是因為神願意他們死去。

神每天都在帶走生命。他今天會帶走5千條生命。生命在神的手中。神決定我們最後一次心跳是什麼時候,並且它結束於癌症還是槍傷。神主管。

所以神就是神!他統治和管理所有一切。並且他所做的每件事情都是對的和好的。神沒有欠我們什麼。

如果我現在就要死去,或者一個樓下的人體炸彈把這幢建築炸飛了,我被轟成了碎片,神沒有對我做錯什麼。對任何人,當他帶走他們的生命時,不論在其2周大的時候還是92歲的時候,他都沒有做錯什麼。

神對我們沒有任何的義務。他不欠我們任何事情。

現在在此基礎上加上一個事實,我們都是罪人並且我們應該昨天就去死並去地獄,而現實是我們到今天還在呼吸,這完全是由於神的普遍恩惠。

我可以讓這個問題更難。但如上面所述,我不感到它很難,因為在我的敘述中神被認為是主導者。

我的基本的回答是舊約和新約體現了對我的生和死絕對掌權的一位神。

「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耶和華的名是應當稱頌的」(約伯記1章21節)。他收取的方式是他的呼召。他從未對任何人做錯什麼。

你會怎麼說來把這個問題變得更難呢?

讓它變得難的部分是神命令人們做這件事。他命令約書亞屠殺百姓,可以嗎?人類殺死人類,一個道德上的問題出現了:我們做什麼是對的?

《聖經》說,「不可殺人」,而神對約書亞說,「去清掃房子,不要留下任何活物!不要讓一頭驢,一個孩子、婦女或老人存活!徹底摧毀耶利哥。」

我對此的回答是,在歷史上有一個時刻、一段時期,神是一個民族(以色列)直接的王。這和他作為教會的王的方式不同,教會來自「以色列」的所有民族,對教會來說,沒有一個政治和種族上的維度。

對於約書亞來說,有一個政治和種族上的維度,神是直接的王,並且他在當時使用這個民族作為工具來完成在這個世上的審判。根據聖經,神讓亞摩利人的罪積蓄400年直到滿盈(創世紀15章16節),然後送他自己的百姓回去作為審判的工具。

所以我想約書亞是無辜的。在那種設定中,神與他的百姓是那樣的關係,約書亞做神告訴他做的事情(殲滅民眾)是正確的。

但是比起說是神做的,說神使用人來做在道德上講會更加複雜。他可以製造洪水殺死這個星球上的所有人(除了8個人),我們可以說神對任何一個人沒有做錯什麼。但那時他沒有要求別人那樣做(殺人),所以當說到神使用別人時,這個問題變得很難。

現在關於此的一個例子是神給了政府刀劍(羅馬書13章4節)。因此我相信政府有權力帶走一個強姦犯或一個謀殺犯並將其投入監獄,或者殺了他。

我想死刑是符合創世紀9章的,也符合神的品性,因為人的價值:「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創世紀9章6節),但是這和任何一個人跑出去到處殺人是不同的。

所以神有他的時候和節期,他可以分享奪走和給予生命的權力。但當今的教會不是以色列,我們也不是政治實體。因此我們今天從神而來的話語是,「愛你的敵人。為羞辱你的人禱告。為世界放下你的生命。不要為了傳播福音去殺人,而是為之受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