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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同性欲望是一种罪吗?

我有同性欲望是一种罪吗?

上周,福音联盟(The Gospel Coalition)网站发布了一篇我最近撰写的文章。这么多年了,我意识到只要我以同性恋这个引发争议的话题写一些东西,评论栏里就会堆满成吨成吨的批评。这篇文章也不例外。在文章发布后一天,我就浏览到了那些呈现在脸书和推特上的各种“后果”,尽我所能以谦卑来回应那些有所不满读者们的评论。

有相当一部分人赞许我守独身的做法,也表示他们相信我当下所感受到的同性吸引是一种罪。他们相信我感受到参与同性恋行为中去的诱惑依然存在,因为我没有完全将自己交托给神。有些人说,神并不悦纳我,除非受同性吸引的状况消失,我就不会真正行在顺服之中。

我的意思是……他们说的对吗?我仅仅体验到同性诱惑,那就是一种罪了吗?当这些感受依然存在,我是否可能取悦神呢?

我简短的答案是不,我并不认为这些人是正确的——但我也不认为常见的否命题是正确的。

其他基督徒则坚持认为对于同性的仅仅体验到浪漫和性欲的感受并没有什么错。他们相信如果你依照那些欲望采取了行动,那就有问题了。他们认为同性恋行为是错误的,有罪,但仅仅就那些感受自身而言,与道德无关。他们觉得“有同性恋倾向”没问题。虽然我更倾向于这个阵营的立场,但我也无法完全赞同。

绝大多数基督徒都承认,圣经明确教导说同性恋行为是罪。但圣经对于内心感受到的同性恋体验又有什么教导呢?因为受到同性吸引而产生浪漫或性欲诱惑,是不是罪呢?

我想这可能是罪吧。我不相信一个人在性方面犯罪仅仅是出于感受到了非故意、自发的罪欲诱惑。但我确实相信,如果有人没有主动摧毁那些诱惑的想法,而是在这种情欲中乐此不疲,那就确实犯罪了。

如果某一天,我走在街上,路过某人,觉得自己感受到了某种自发的同性诱惑,但我立刻克制住了这念头,用圣灵的大能来摧毁它。我不觉得这样我是犯罪了。相反,我觉得我因为战胜了这片刻的诱惑而荣耀神。

但如果我没克制住这种念头呢?如果我让这念头膨胀开来,变成一种充满情欲的幻想……哪怕仅仅是想法呢?是不是哪怕我没有任何“行动”,我也犯了罪呢?是的——绝对如此。

“行动”并不是罪的必要条件。在思想里、在心意中秘密地犯罪也是完全可能的。问耶稣,他说的是:“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章28节)

耶稣并没有谴责那种无意识、自发流露的性犯罪诱惑,他谴责是以淫念看着别人。这里的关键词是淫念。

当我在街上路过某人,我受到他的吸引,这在一开始并非故意。事情就这么发生了!我把自己的心思牢固坚守在基督里,消灭了前面这念头,因此我不相信我犯罪了。但如果我有意识的把原本无意识的想法继续下去,让自己沉溺在肉欲诱惑中,那我就是犯罪了。

总而言之,情欲和诱惑还是有区别的。情欲是有意识地让性方面的诱惑性想法不断膨胀,成为自己扭曲的快乐。情欲才是罪。诱惑是体验到一种无意识、自发的朝向罪的吸引。诱惑不是罪。

警告:别趟浑水。

话虽如此,那我最初朝向街上路过那人的欲念就是一种无关道德的体验了吗?是不是可以类比于一个已婚男人本能地受一位并非自己妻子的女性的吸引吗?我觉得并非如此。

尽管我认为感受到自然流露、无意中的同性欲望并不是罪,但我也不认为这并非一种自然或者说道德中性的经历。同性欲望并不是神最初设计的一部分,而且直接与罪相关——这是违反自然的。尽管异性恋欲望也会以非自然的形式呈现出来(比如恋童癖、强奸欲),但一个男人向一个并非自己妻子的成年女性所展示出来的本能吸引是自然的。

如果亚当从来没有堕落,人的本性从来没有被罪败坏,那我相信同性恋行为之罪(或者异性的强奸、恋童之罪)就不会存在于人心之内。当亚当犯罪悖逆了神,他的本性就败坏了——他的每一个后代都继承了这种败坏的本性。

人之初并非性本善,甚至不是道德中立的,我们都“在罪孽里生的”,而且“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篇51章5节)

我们各种在性方面的扭曲变态都来自自己的有罪天性。然而,一些人会说,耶稣的本性并未受罪败坏,但也受到了同性行为的诱惑,因为希伯来书4章15节说:“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如果这说法是正确的,耶稣受到了同性恋行为的诱惑,那就可以推导出耶稣也受到了其他每一种性方面的罪的诱惑,包括异性的强奸、恋童等等。然而,在我看来,这段经文并不是说耶稣感受到过每一个堕落之人所经受的每一种犯罪诱惑。

论及耶稣所受的诱惑,神学家约瑟夫·本森(Joseph Benson)曾说:

“这里简单地说明了我们主受过我们所受的试探,并不意味着那是一模一样的诱惑,因为耶稣没有败坏的天性,而那是亚当的遗传,影响了全部人类。”

我也不认为耶稣感受到的引诱、堕落之前亚当夏娃所感受到的引诱会包含同性恋行为的引诱。我相信只有那些心思意念被原罪所破坏的人,才体验到去犯下同性恋行为的诱惑。按照罗马书第一章的说法,拒绝爱神、不崇拜神才会引发出同性恋欲望之类的事情。同性吸引是人有罪本性的副产品。

“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彷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

所以,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罗马书1章21-27节)

因为我相信,同性恋的感受只能起源于一个堕落、有罪的本性,所以我不认为这些感受能被看作“自然”或者“没问题”。同性间的性欲诱惑与已婚男人在无意识、自然中向并非自己妻子的成年女性所流露的异性欲望并不是同一回事。

重申一下,我并不是认为自发感受到的同性吸引是罪,只要感受到的人一直控制着这些念头,而不是放任情欲自流。但我相信圣经的教导乃是,哪怕最微小的、要参与到任何程度同性行为中的念头都不是来源于神对人性的设计,而根源于罪对人性的败坏。因此,我不把这种念头视为“自然”或“没错”的体验。

那这对像我这样日常会体验到这种扭曲、不自然欲望的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是不是我就一直行在混乱之中,憎恨自己,告诉自己我就是个邪恶,背叛神的坏蛋?不!

福音所带来的好消息就是,尽管我们是彻底的败坏,但神爱我们,派他的独生子来拯救我们。有一天,当我们有一个荣耀身体,离开了原罪所带来的后果,那我一切非自然的欲望也就会消失。但直到那天来临之前,停留我内部的这种非自然欲望并不能决定我是谁,决定我是谁的乃是耶稣。我不再是自己内部那败坏的产物,我在基督里属神的义。

我相信,随着神不断让我成圣,我自己同性欲望的强度会不断缩减。然而,如果我与那挣扎受同性吸引的前辈们一样,那很可能除非我死或者耶稣再临,这种形式的诱惑会在某种程度上一直延续下去。直到这两者来临之前,我都要像使徒保罗那样诚实坦白而又带着希望地呼求:“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神!靠著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罗马书7章24-25节)

(翻译:尤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