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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將審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種族平權招生政策

最高法院將審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種族平權招生政策

位於華盛頓特區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樓。 | 路透社/卡洛斯·巴里亞(Carlos Barria)

最高法院周一發布命令清單,將合併審理非營利組織「學生公平入學」(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Inc,簡稱SFFA)訴北卡羅來納大學(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簡稱UNC)和訴哈佛大學兩宗案件,前者認為,哈佛和UNC的招生制度對亞裔美國人和白人學生有歧視性。審理可能導致高等教育中基於種族招生的平權政策被取消。

SFFA的訴訟此前在下級法院被駁回,裁定學校的政策是基於促進多樣性的政府利益:2018年波士頓一家聯邦法院作出有利於哈佛的裁決,並在2020年11月得到美國第一巡迴上訴法院的確認;2020年聯邦法院也裁定該團體訴UNC的案件敗訴。

SFFA繼續上訴,在去年11月向最高法院請願,要求將兩個案件並審。

「我們感謝最高法院接受這些重要案件的審查,」SFFA主席愛德華·布魯姆(Edward Blum)在一份聲明中說,「我們希望大法官能夠結束哈佛、UNC和所有高校將種族作為錄取因素的做法。」

這兩起案件的核心是是否要推翻2003年最高法院在「格拉特訴博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中的裁決,該案支持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基於種族錄取的平權政策。

該案中,一位密歇根州的白人居民在被學校拒絕後起訴了該大學,稱法學院的政策違反了聯邦民權法案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規定。

當時最高法院的大多數法官認為,密歇根大學的政策並不違法,因為種族偏好只是該校錄取學生的眾多參數之一。里根任命的桑德拉·戴·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大法官撰寫了多數贊同意見,魯斯·貝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約翰·保羅·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和大衛·索特大法官(David Souter)也對此表示同意。

奧康納寫道:「當基於種族的行動對於促進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是必要的時,只要滿足狹義的要求,這種行動並不違反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大學可以······在對每一個申請人進行個性化考慮的情況下,更靈活地考慮種族或族裔作為一個『加分』因素。」

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提出了反對意見,安東尼·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安東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和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大法官加入了他的行列。

倫奎斯特寫道:「我們說過,當涉及到使用種族作為一種條件時,目的和用於實現目的的手段之間的聯繫必須是精確的,但這裡的缺陷比這更深;這不僅僅是一個目的和手段之間的『配合』問題,在這裡,實際使用的手段是被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所禁止的。」

2016年,高等法院發布了一項4-3的裁決,支持德克薩斯大學有權將種族作為招生因素的一環。

隨着特朗普提名的大法官艾米·科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尼爾·戈爾蘇克(Neil Gorsuch)和布雷特·卡瓦諾(Brett Kavanaugh)上任,法院擁有了6-3的保守派多數的局面。在2021年7月為《福布斯》撰寫的一篇文章中,政治學教授埃文·格斯特曼(Evan Gerstmann)認為,鑑於最高法院目前的構成,基於種族招生的平權政策可能會被貼上非法的標籤。

格斯特曼寫道:「到目前為止,法院的決定並不都是保守的,但即使是比較中間派的大法官,如首席大法官羅伯茨,也對大學招生中使用種族因素表示了很多懷疑。此外,在2003年,最高法院的大多數人簽署了一項決定,稱『法院預計25年後,使用種族優先權將不再是必要的』。這個時間幾乎已經用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