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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的同性恋:希望我的牧师知晓七事

关于我的同性恋:希望我的牧师知晓七事

我能提两个要求吗?请爱我,也请记得你不可能比神更为慈爱。如果把同性之爱肯定为善,那并不是慈爱。不要在真理上有所妥协,请帮助我与真理和谐共生。

自从同性吸引之欲涌进我那12岁的躯体之后,到今天已然超过30年了。这种吸引曾不期而至也不受欢迎,却相当强烈、有力。

我是个基督徒,性取向和信仰之间的冲突在人生中变得相当深刻并极其强烈。现在我已过了不惑之年,经历了隐秘同性恋、公开同性恋、独身并最终与异性结婚。而我与异性成婚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揭示了相比当初而言,世俗文化的图景发生了多大的变化——就像我自己个人人生经历了多大变化一样,当然,这两者还是有所不同。

在我长大的时候,我听过几次论及同性恋的布道,内容非常激烈。如今则恰恰相反,我听到的都是爱的宣告。这些宣告让我欢呼雀跃。阿们!本来就应该这样嘛!当然,与此同时,伴随着这种爱的行为,许多牧师开始对圣经中的性道德避而不谈,认为那是沉重的、非理性、不仁慈。由是,对同性恋个人的关爱突变成了对同性关系和行为的肯定及鼓励。

尽管我很欣赏在爱中采取行动的渴望,但这并不是我这样之人真正需要的爱。请以更好的方式来爱我!研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学者约瑟夫·皮佩(Josef Pieper)是这么说的:

爱并不是对所爱之人在真实生活中一切所作所为进行无差别赞同的同义词……[也不是]让被爱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感觉良好,以至于让他免于一切痛苦与悲哀。“仅仅出于‘仁慈’而容忍[被爱之人]的一切,唯独不愿他受苦”和真正的爱没任何关系……当看到所爱之人把投机取巧看得比善更为重要之时,真正爱他的人决不会等闲视之。

用这种爱来爱我并非轻而易举之事。不过,知识和真理能帮助我们一同在不断加剧的道德退化面前站立得住。因此,如下是我想你应该知晓的关于同性恋的七事。

1,我希望你能明白,即便不是我故意选择这种性取向,也不意味着我“天生如此”或者说“神把我创造成为一个同性恋。”尽管遗传学上有些许影响,但这并非命中注定。那可不是像肤色或者眼睛颜色一样不可改变[1]。当我回首往事时,明白了那从何而来。当然,他人的经验也许与我不同。不过,归根结底,病因论并不重要。同性性行为超过了神的设计,出离了神善之意愿与计划。对此如果有别的看法,那就需要无视圣经、无视历史中的基督教权威,无视自然法则。所以,无论我的同性欲望如何而来,我都需要鲜活、纯正的帮助。

2,我希望你有一个更好的帮助我的办法,帮我按照符合神之设计的方式来尊重我自己的身体。我天生是女性。神把我创造成一个女人。请不要跌落进诺斯底派的二元论陷阱,把我的属灵生命和我居住在身体之类的人生相分离。基督道成肉身,我的身体就是他肢体的一部分,是圣灵的殿。通过同性恋来违背这种设计而行事会伤害我身体的尊严。我的同性恋会诱惑弟兄,由于他们生理特性和违背设计本义的身体行为,同性之性会对他们的身体造成更严重的伤害。这些身体将来都要复活。那很重要。

3,我希望你能明白,无论你要求我改变自己的取向或者不允许我改变取向,你都不是在帮助我跟从耶稣。没有谁能保证我的取向一定会改变。耶稣当然也不能。但也不要对我否定那种可能性。(如果我尚未成年,那更是如此!)无论是出于世俗科学还是人类的经验,都证明了性取向存在变化的可能。

4,我希望你能对“改变”有一个更好的定义。多年来,我个人体验到的同性吸引,从一开始的持续不断变成了后来的偶尔有之。当一个男人仍然感受到同性吸引,过去从来没想过与异性交往,但他实际上已经高兴地与一位女士成婚,那他当然已经发生了真正的改变。

5,我希望你能知道,我和基督徒群体中的其他每个人一样,拥有相同的道德力量和责任感。如果未婚异性恋被称为“独身主义”,被认为是在基督里有能力活出基督的命令,那么,我也一样。按照不同的标准来看待我就是在神的面前降低我的尊严。我也是受召成圣的。

6,我想你能明白,神对同性恋行为的教导不仅仅是“不要”。他确实那么教导过,但关于身体、性、创造的设计与目标等等,都揭示了更多的内涵。

7,我希望你能知道,为了神的计划或者设计而道歉的行为并不是尊重神,也不是尊重我。如果我错误的性取向导致了痛苦,我很感激你的同情,但神并不会武端地让某些善远离我。他正向我展示的乃是什么能带来生命、什么会带来人类繁衍兴旺,他还让我远离那会伤害我之事。“爱人不可虚假”。爱我就要告诉我真相。

我能提两个要求吗?请继续爱我,也请记得你不可能比神更仁慈。把同性恋行为肯定为善并不是仁慈。请按照“同情”的本义去践行同情:与我感同身受。不要在真理上有所妥协,请帮助我与真理和谐共生。

我的要求,乃是请你帮助我,让我背起十字架跟从耶稣。

(翻译:尤里)

([1]一定要理解双胞胎研究的重要性。如果遗传决定一切,而后天因素不起作用,那么孪生双胞胎就拥有100%相同的性取向。但事实上,这种一致的比例相当低。比如,请参考2000年拜雷(Bailey, J. M.)、邓恩(Dunne, M. P.)和马丁(Martin, N. G.)发表的《Genetic and environmental influences on sexual orientation and its correlates in an Australian twin sample》(遗传与环境对性取向及相关性研究:以澳洲一对双胞胎样本为例),发表于《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个人与社会心理学期刊),78卷,524-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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