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用自己的形象造自己的神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出埃及記20章3節
查克·史密斯(Chuck Smith)牧師曾經講過關於巴布亞新幾內亞一個部落的故事。那個部落的人出生時就有缺陷,每個人的一條腿都比另一條腿短。有趣的是,他們崇拜的偶像也是一條腿比另一條腿短。他們根據他們自己的形象造了一個神。
我認為,這和美國當前的情形是一樣的。當有人說“我不屬於某個宗教,我只是比較屬靈”,這其實是在說:“我在按着自己的想法造自己的神”。
當有人說“我的神不會審判人”,或者“我的神不會指責兩個親密忠誠的同性戀者生活在一起”時,他們實際上已經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了一個神。但是,從本質上講,他們的神就是他們自己。
十誡命的第一條是什麼?“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埃及記20章3節)第二條呢?和第一條相關:“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4節)偶像崇拜其實就是用其他人或物替代神的位置。
我在《今日美國》(USA Today)上讀了一篇文章,它講述了一個美國發展最快的屬靈團體,它聲稱與任何信仰無關。這篇文章寫到:“這個團體名為‘Nones’,是僅次於天主教徒的美國第二大團體,其人數超過最大的新教宗派美南浸信會。這個轉變是文化、宗教甚至政治上的一個重要改變。”
其中還寫到:“當一個人不再信奉神時,他就開始信奉其他東西,信奉任何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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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能纂改《聖經》。我們不能說:“我喜歡《聖經》的這部分,不喜歡那部分。”如果這麼說的話,那麼我們相信的就不是《聖經》中的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