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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企業主拒絕參與同性婚禮受罰的12宗案件

基督徒企業主拒絕參與同性婚禮受罰的12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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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研究委員會(The Family Research Council,簡稱FRC)編寫了一份報告,列出了美國過去十年中基督徒企業主堅持傳統婚姻信仰,而遭到懲罰或被威脅要懲罰,使其遵守有關同性戀人士的反歧視法的12宗案例。

「信仰人士越來越發現自己被起訴(連同收到譴責和敵意),當他們拒絕參與某些與工作相關的活動,因為這些活動違反其與婚姻與性有關的宗教信仰,」 特拉維斯·韋伯(Travis Weber)寫道,他是宗教自由中心(Center For Religious Liberty)主任、《宗教自由與『婚禮供應商』案件》報告的作者。

「這種情況在婚慶行業呈現得最為突出,小企業主被迫在違反信仰和自由經營生意之間作出選擇,」他補充說。

這份報告部分由捍衛自由聯盟(Alliance Defending Freedom)寫成。

韋伯表示,公共通融法曾是反對國家資助的種族歧視「高尚」努力之一,但卻擴展要求平等對待不同類型的性行為。

「儘管宗教自由可以被許多所謂的政府理由或依據而最小化和剝奪,許多對於宗教自由(和自由行使、自由言論和自由表達)的威脅今天以SOGI法律的形式出現——當婚慶供應商拒絕參與同性婚姻時,就被以歧視性取向罪起訴,」 韋伯解釋說。

報告中提及的12宗案例按照時間順序整理而成,大多是關於基督徒企業主被要求向同性伴侶的婚禮提供服務,但由於他們認為婚姻只是一男一女的結合而拒絕所致。

儘管其中許多案件仍未定案,仍在走法律程序,他們都擔心信仰人士被政府威脅和懲罰,從而違背信仰。

這一榜單從2006年的伊萊恩照相館(Elane Photography)案件開始,伊萊恩和喬納森·赫久尼
(Elaine and Jonathan Huguenin)拒絕為兩個女人的同性婚禮留影紀念,因為這違背他們關於婚姻的信仰。他們因為拒絕提供服務被起訴,儘管一路告到新墨西哥最高法院,但該州的反歧視法戰勝了他們的宗教自由權力,他們因此被判定支付近7000美金的律師費。

《華盛頓郵報》報道,該州的人權委員會發現,赫久尼夫婦拒絕為婚禮拍照,違反了新墨西哥州的人權法案。

「伊萊恩照相館拒絕為同性結婚儀式拍照,這違反了NMHRA,就好像拒絕為跨種族婚禮拍照一樣,」法庭當時辯稱。

這些的案件的完整榜單可在FRC網站查閱,一直延續到望遠鏡傳媒集團的卡爾和安傑爾·拉森(Carl and Angel Larsen),如果他們拒絕為同性伴侶的婚禮提供媒體和攝影服務,就面臨賠償高達2.5萬美元的危險——所以他們今年早些時候提出上訴,請求明尼蘇達州的法律保護他們免於違背信仰。

其他的十宗案例有:

• 洋叢渡假村案(2007年)

• 野花旅店案——吉姆和瑪麗·奧萊理(2011年)

• 木材溪床位與早餐案——吉姆和貝絲·瓦爾德(2011年)

• 傑出蛋糕房案——傑克·菲利普斯(2012年)

• 梅麗莎甜餅店案——亞倫和梅麗莎·克萊因(2013年)

• 阿琳花店案——巴洛內萊·史都特茲曼(2013年)

• 自由嶺農場案——辛西亞和羅伯特·吉福德(2013年)

• 葛茲‧豪斯畫廊案——迪克和貝蒂·奧德高(2013年)

• 馬索婚禮教堂案——唐和伊夫林·科納普(2014年)

• 畫筆與&筆尖工作室——喬安娜·杜考和布里安娜·科斯基(2016年)

FRC的報告在結尾解釋說,第一修正法案就是要保護所有的美國人及其踐行信仰的權利。

「要求麵包師、婚禮攝影師或着其他藝術家推廣否定其真心支持的個人信仰的信息當然違反了第一修正案,」該保守機構表示。

「強迫支持自然婚姻的藝術家說一些特定的信息,迫使他們參加特定的活動,違反了第一修正案的原則,逾越了歷史上對公共通融法的使用,」報告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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