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父母可以體罰孩子嗎?
密西西比州立法機關正在考量一項法案,也許那些“體罰”孩子的父母們將面臨着10年的牢獄之災或是終身監禁,具體要視其對孩子體罰的意圖及身體傷害的情況而定。然而批評家們說這一法案在部分措辭上還沒有清晰的定義。
密西西比州參議院的第2180號法令依據1972年的法案做了部分修訂,旨在修正“嚴重虐待和毆打兒童的重罪;以及相關的意圖”。這項法案由議員布萊斯·威金斯(Brice Wiggins)發起。
“家教育法律辯護協會”(Home School Legal Defense Association,簡稱HSLDA)的高級法律顧問德威特·布萊克(Dewitt Black)認為,這一法案在措辭上有問題。布萊克告訴基督郵報說,這兩個詞組“身體傷害”和“合理的懲罰”沒有被正確地定義。
他指出,這些細節將留給法庭來解釋,以便知道哪些會繼續被認為是犯罪。根據第2180號法令,一個人如果是有意行為並造成了孩子身體上的傷害,包括燒傷、拷打、勒死或窒息、毀容、鞭打或棍傷,那麼會被定為犯有虐待孩子的罪,除了“由於合理的體罰,自我防衛,或防止對第三者的身體傷害”之外。
“對此(指的是身體傷害),許多人都有不同的觀點,”布萊克說,“造成痛苦構成身體傷害嗎?如果父母不是體罰而給孩子留下了紅色的印記呢?”
這位律師說,許多人認為體罰應該是不合法的,“對孩子的任何杖打或鞭笞都應該構成犯罪。”然而,他反駁到,也有一些人認為體罰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應該是恰當的。
在線基督教電視網絡DOersTV的創辦人大衛·賴特(David Wright)牧師說,無論如何,在虐待兒童和懲罰之間還是有一處不同。
“我希望,這一法案的真正動機是保護孩子免受虐待,”他告訴基督郵報,“隨着基督教價值觀在這個國家的衰落,我懷疑(修正法案)是否有真正的動機。我們從來不放下對孩子的訓導、懲罰和修正,或把這些稱之為虐待。”
布萊克深有同感,他說,歷史上在美國和其他的文化中,父母可以執行合理的身體懲罰,不是虐待孩子,而是要管教。
“(這)包括體罰,並且我們認為這一權利應當受到保護,”他說,“作為一個基督徒的組織,我們認為管教孩子是依據聖經的意思。”
賴特同意基督徒應該依從上帝的話語,出自《聖經》箴言書13章和23章。
“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賴特牧師引用箴言書13章24節的經文。“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箴言書23章13-14節)
布萊克說,這法案或許會成為一項危險的法案“寫成條文,因為父母會不知道在本州的法律之下什麼是合法的,什麼是違法的”。他指出,這大部分歸因於“身體傷害”和“合理的懲罰”。
他告訴基督郵報,“家教育法律辯護協會”最近正和本州的家學校領袖們一起促進這一法案的修訂,並“緩解對措辭的關注”。對於目前成文的第2180號法案,布萊克說,他希望看到這個改變。如果通過的話,這一法案將會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同時,賴特牧師說,如果父母愛孩子的話,他們會杖打孩子,而不是虐待。
“對所有的基督徒父母來說,相信神所說的,用杖責打孩子來管教他。如果你認為這無效的話,就看看這個把孩子交給政府來懲罰的社會和父母們吧,然後問問你自己哪個更有效,”他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