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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将审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种族平权招生政策

最高法院将审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种族平权招生政策

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楼。 | 路透社/卡洛斯·巴里亚(Carlos Barria)

最高法院周一发布命令清单,将合并审理非营利组织“学生公平入学”(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Inc,简称SFFA)诉北卡罗来纳大学(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简称UNC)和诉哈佛大学两宗案件,前者认为,哈佛和UNC的招生制度对亚裔美国人和白人学生有歧视性。审理可能导致高等教育中基于种族招生的平权政策被取消。

SFFA的诉讼此前在下级法院被驳回,裁定学校的政策是基于促进多样性的政府利益:2018年波士顿一家联邦法院作出有利于哈佛的裁决,并在2020年11月得到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的确认;2020年联邦法院也裁定该团体诉UNC的案件败诉。

SFFA继续上诉,在去年11月向最高法院请愿,要求将两个案件并审。

“我们感谢最高法院接受这些重要案件的审查,”SFFA主席爱德华·布鲁姆(Edward Blum)在一份声明中说,“我们希望大法官能够结束哈佛、UNC和所有高校将种族作为录取因素的做法。”

这两起案件的核心是是否要推翻2003年最高法院在“格拉特诉博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中的裁决,该案支持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基于种族录取的平权政策。

该案中,一位密歇根州的白人居民在被学校拒绝后起诉了该大学,称法学院的政策违反了联邦民权法案和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规定。

当时最高法院的大多数法官认为,密歇根大学的政策并不违法,因为种族偏好只是该校录取学生的众多参数之一。里根任命的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大法官撰写了多数赞同意见,鲁斯·贝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和大卫·索特大法官(David Souter)也对此表示同意。

奥康纳写道:“当基于种族的行动对于促进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是必要的时,只要满足狭义的要求,这种行动并不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大学可以······在对每一个申请人进行个性化考虑的情况下,更灵活地考虑种族或族裔作为一个‘加分’因素。”

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提出了反对意见,安东尼·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和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大法官加入了他的行列。

伦奎斯特写道:“我们说过,当涉及到使用种族作为一种条件时,目的和用于实现目的的手段之间的联系必须是精确的,但这里的缺陷比这更深;这不仅仅是一个目的和手段之间的‘配合’问题,在这里,实际使用的手段是被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所禁止的。”

2016年,高等法院发布了一项4-3的裁决,支持德克萨斯大学有权将种族作为招生因素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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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特朗普提名的大法官艾米·科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尼尔·戈尔苏克(Neil Gorsuch)和布雷特·卡瓦诺(Brett Kavanaugh)上任,法院拥有了6-3的保守派多数的局面。在2021年7月为《福布斯》撰写的一篇文章中,政治学教授埃文·格斯特曼(Evan Gerstmann)认为,鉴于最高法院目前的构成,基于种族招生的平权政策可能会被贴上非法的标签。

格斯特曼写道:“到目前为止,法院的决定并不都是保守的,但即使是比较中间派的大法官,如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也对大学招生中使用种族因素表示了很多怀疑。此外,在2003年,最高法院的大多数人签署了一项决定,称‘法院预计25年后,使用种族优先权将不再是必要的’。这个时间几乎已经用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