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教的杀婴逻辑
早期基督徒曾经废弃的一个异教做法是杀婴。 随着基督教在西方的渐渐淡出,我们对杀婴的防范也渐渐式微。
从最早开始, 反堕胎运动就坚称认定按需堕胎为合法的逻辑在一定时候就会被用来 将杀婴合法化。
同样也就从那么久之前,支持堕胎的人则眨眨眼睛, 在言语修辞中把我们对于杀害无辜者这滑坡趋势的担忧称为“乖癖” 、“杞人忧天”。
随后到了1997年,风头正劲的“进化心理学”学者史蒂文· 平克(Steven Pinker)在《纽约时报》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支持杀婴是“ 自然而然”的。尽管作者并不否认在当代条件下,“ 杀害婴儿是不道德的行为”,但这是一种如同验伤一样的分类做法, 让我们不那么久远之前的亲人能将可以幸存下来的与不太可能幸存下 来的人区别开。
按照平克那令人难忘的记述内容来说,更重要的是, 塑造这类行为的基因在今天依然存在于人类中间。“一位新母亲…… ”他说,“首先会冷静地评估婴儿和她自己的情况, 只有在接下来几天之后,才把婴儿当成独一无二、无比美妙的个体。 ”
已故的迈克尔·凯里(Michael Kelly)此前曾驳斥所有堕胎与杀婴之间的关联, 但他是这么回复的:“是的,我妻子就经历过这过程: 镇定自若地判断到底是留下第一个婴儿还是把孩子扔出窗户去。”
虽说20年前凯里曾赢得言辞之争,但从长期来看, 可能平克却在赢得观念之战。
福德姆大学(Fordham)的伦理学家查尔斯·卡莫希( Charles Camosy)最近在《公益》杂志(Commonweal magazine)上撰文说到, 20年前让凯里震惊不已的观点在今天已经成了常态。 这绝不是什么“乖癖”或者“小题大做”, 我们对堕胎的看法和对杀婴不断增强的赞同之间有着直接关联。
正如卡莫希指出,如果只是“作为一个智人的生物活体”, 那人类胚胎当然不会具有“生存的道德或法律权利”,凭什么呢?“ 最有理性”的答案是“有自我意识并且有能力关爱自己的生命。” 但新出生的婴儿,和胚胎一样,并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因此“ 杀婴并不是侵犯一个人生存的权利。”
要知道,卡莫希并不相信这套东西。 他只是在解释在堕胎和杀婴之间“令人惊讶的共同之处”。
就在过去十年中,这致命逻辑已经渗入了政府和医院。2004年, 荷兰的格罗宁根大学医学中心(University Medical Center Groningen)采用了对状况已注定“无望” 的婴儿进行杀婴的许可协议。按照荷兰法律, 12岁及以上的人才可执行安乐死, 所以这种杀戮从技术上而言并不合法, 但执行该协议的医生们没一个受到起诉。
不妨想想最近发生的阿尔菲·埃文斯(Alfie Evans)、查尔斯·盖德(Charlie Gard)的事情, 他们的父母被拒绝了离开英国以寻求治疗其病危儿子的权利。 卡莫希写到:“他们的生命( 被没有专门道德训练的医生和权威机构)认为毫无尊严, 他们的痛苦被认为毫无意义。”
卡莫希的逻辑和他对“尊严” 这词的使用指向了杀婴丑行的终极源头—— 西方世界对基督教的拒绝。 人类尊严是基督教对西方文明的伟大贡献。
基督教对人类的愿景是我们平等、人权理念的基础所在。 正如埃里克·梅塔克萨斯(Eric Metaxas)在突破点(BreakPoint)上所说, 基督教是我们相信穷人、软弱者也有内在价值的原因所在, 这是古代希腊、罗马异教所藐视的对象。
像平克这样的人也会这么做。他把人类尊严的观念称为“愚蠢”。 在他看来,“人类尊严”应被“自主权”所取代,因此,人之为人, 只能在其出生之后。
结果表明,我们的担忧根本不是杞人忧天。
参考内容
死好还是残疾好?杀婴正常化(Better Dead than Disabled? The Normalization of Infanticide)
查尔斯·卡莫西(Charles Camosy) Commonwealmagazine.org网站, 2018年9月6日
为杀婴的辩解(ARGUING FOR INFANTICIDE)
迈克尔·凯里(Michael Kelly),《华盛顿邮报》1997年11月6日
《格罗宁根协议》(Groningen Protocol)
维基百科
原文最初发表于:Breakpoint.
(翻译:尤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