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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主義團體推動將ERA加入憲法,支持生命者憂其危及反墮胎法

女權主義團體推動將ERA加入憲法,支持生命者憂其危及反墮胎法

支持平等權利修正案的女性。 | 佛羅里達記憶項目/public domain

女權主義團體敦促聯邦檔案總監(Archivist of the United States)將《平等權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簡稱ERA)作為憲法的第28條修正案公布生效,而支持生命組織指出,該法案將被墮胎聯盟利用,以對抗任何形式的反墮胎法。

全國婦女組織(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在上周五發布的一份聲明中宣布,周四幾個女團主義組織共同參與的線上新聞發布會,確定《平等權力修正案》應該在周四生效,當天也是弗吉尼亞州批准《平等權利法案》兩周年紀念日,這是全美第38個批准該修正案的州。

參與該新聞發布會上的發言人包括民主黨參議員本·卡丁(Ben Cardin)、紐約州眾議員卡羅琳·馬洛尼(Carolyn Maloney)、ERA聯盟和婦女平等基金(ERA Coalition and Fund for Women’s Equality)的卡羅爾·詹金斯(Carol Jenkins)、全國婦女組織的克里斯蒂安·努內斯(Christian Nunes)、女權主義主流基金會(Feminist Majority Foundation)的埃莉諾·斯梅爾(Eleanor Smeal)、全國婦女政治核心小組(National Women’s Political Caucus)的唐娜·倫特(Donna Lent)和女權陣線(Feminist Front)的索菲亞·阿爾曼(Sophia Armen)。

會議關注的《平等權利修正案》被支持者稱為是將婦女平等權利寫入憲法的必要法案,於1972年獲得國會批准,但因隨後沒有在國會規定的七年期限內有四分之三的州通過它而導致法案未能生效。

1971年,美國眾議院以354比24的投票通過ERA,遠遠超過獲批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參議院也在1972年以84比8的投票結果高票通過。此後,ERA被提交給各州批准:雖然在1979年到期時已有35個州批准了ERA,後來又延長到1982年,但這個數字依然沒有達到憲法規定的修正案生效所需的38個州。

許多保守派將ERA的失敗歸功於已故保守派活動家菲利斯·施萊弗(Phyllis Schlafly)。正如政治評論員安·庫爾特(Ann Coulter)在2016年施萊弗去世後為她寫的訃告中解釋的那樣,「在施萊弗將注意力轉向ERA的時候,當時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會認為修正案會被阻止:在修正案送交各州批准的第一年,就有30個州批准了它。在接下來的七年裡,只需要再增加八個州就可以。毫無疑問,ERA將成為我們的下一個憲法修正案。」她補充說,但施萊弗擔心ERA將「結束女性免於徵兵的規定」,由此在美國人民心中引起了廣泛共鳴,得到了支持。

近年來,推動批准ERA的活動重新興起,在過去十年中,又有三個州批准了ERA:內華達、伊利諾伊和弗吉尼亞。這些州的總檢察長已經提起訴訟,要求聯邦檔案總監將《平等權利修正案》作為第28條修正案加入憲法。

周四參加線上新聞發布會的女權主義團體提交了支持該訴訟的法庭之友簡報,其中說到,「聯邦檔案總監發布ERA將是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可以肯定的是,修正案的法律效力並不取決於行政部門的任何行動,根據第五條,行政部門沒有任何作用,但是,聯邦檔案總監目前拒絕公布ERA的做法本身就是行政部門對該法案獲批過程的不恰當干涉。」

法庭之友簡報的簽名者發表了一系列聲明,闡述了他們的觀點,即ERA仍然有效。「平等是沒有時間限制的,」簽名者之一詹金斯說。「ERA的支持者已經滿足了憲法中對修正案規定的所有要求,所以現在是公布第28條修正案的時候了。」

「這份令人驚嘆的法庭之友簡報回顧了近100年來女權主義者為ERA所做的鬥爭,以及它在今天的必要性、相關性和受歡迎程度,」另一名參與者斯梅爾解釋說。「它清楚地提出了一個強有力的理由,即ERA已經達到了法案獲批的要求,理應由國家檔案局認證並在憲法中公布。」

去年,眾議院高票通過一項措施以取消原始ERA的批准期限,但該措施未能在參議院通過。除此之外,女權主義組織還在另一處向法院尋求幫助。但到目前為止,司法部門已經做出裁決,反對他們迫使檔案局將ERA加入憲法的行為。

雖然有四分之三即38個州曾經批准了ERA, 但也有5個州又投票撤銷了該決定,這進一步讓人們對ERA已經獲得四分之三州批准的說法持疑,但ERA的支持者將發生在20世紀70年代的獲批失敗視為「政治上的無效」。

全國生命權委員會(The National Right to Life Committee,簡稱NRLC)是一個支持生命組織,它認為ERA旨在將墮胎權插入憲法。該組織的道格·約翰遜(Doug Johnson)說到:「這種做法顯然是違憲的——它想要實現,在一個沒有國會必要的三分之二同意投票的前提下,通過跨時代的誘餌和轉換策略來修改憲法。」

NRLC在去年年初發表的一份報告中曾警告說,ERA對美國的墮胎法有影響,他們認為支持墮胎的團體是將ERA作為「憲法的隱形導彈」來部署的,他們擔心這條規定會被用來鞏固和擴大憲法上支持墮胎的「權利」。

該支持生命組織,引用了全國墮胎權利聯盟(NARAL Pro-Choice America)的一段話,「隨着它的批准,ERA將加強憲法規定的墮胎權,澄清兩性擁有平等的權利,這將要求法官駁回反墮胎法,因為它們既違反了憲法規定的隱私權,也違反了兩性平等權。」為此NRLC指出,《平等權利法案》是一枚帶有法律彈頭的隱形導彈,可以用來攻擊以任何程度上限制墮胎的聯邦、州或地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