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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州政府拒绝为宗教学校提供资金违宪

最高法院裁定州政府拒绝为宗教学校提供资金违宪

(图片:Wikimedia Commons/Rantemario)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虽然州宪法禁止用公共资金资助宗教机构,宗教学校也有资格参加学校税收抵免计划。

在周二上午公布的裁决中,高等法院在“埃斯皮诺萨诉蒙大拿州税务局”(Espinoza v. Montana Department of Revenue)一案中以5比4裁定,父母可使用公共资助的奖学金送孩子入读宗教学校。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呈递了法院意见书,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布雷特·卡瓦诺(Brett Kavanaugh)和尼尔·戈苏赫(Neil Gorsuch)呈递了附随意见书。

罗伯茨指出,最高法院 “认为宗教信仰者和宗教组织从政府中立项目中获益并未违背政教分离条款(Establishment Clause)”。

“蒙大拿州的无补助规定仅是因为学校的宗教性质而禁止宗教学校享受公共福利。该条款还禁止那些希望将孩子送到宗教学校的家长享受这些同样的福利,”罗伯茨写道。

“州政府不需要补贴私立教育。但一旦州政府决定这样做,就不能仅仅因为一些私立学校是宗教学校而取消它们的资格。”

 鲁思·金斯伯格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撰写了反对意见。

“无补助规定可通过两种方式实施。州政府可在福利项目中区分世俗学校和宗教学校,或者它可以拒绝资助所有私立学校,”金斯伯格写道。

“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允许后者......因为这就是蒙大拿州最高法院在本案中采取的途径,所以本法院没有理由去解决另一种途径。”

代表原告的宗教自由律师事务贝克特基金(The Becket Fund)所庆祝这一裁决,认为这是对《布莱恩修正案》(Blaine Amendments)的胜利,这些条款禁止公共资金流向宗教实体,数个州都有这种做法。

“拜拜,布莱恩! #SCOTUS刚刚裁定反宗教的《布莱恩修正案》违宪,明确了在涉及广泛提供的公共福利项目时,宗教组织不能被视为二等公民,”该组织在推特上写道。

美国政教分离联合组织负责人雷切尔·拉塞尔(Rachel Laser)谴责这一决定 “史无前例”,并表示 “看起来像是在强迫纳税人资助宗教教育”。

2015年,蒙大拿州通过参议院410号法案,允许向提供给私立学校的奖学金捐赠或公立学校教育项目的捐赠获得税收抵免。

最初,蒙大拿州税务局以州宪法第十条第6款为由,禁止宗教学校参与该项目,该条款规定 “禁止从任何公共基金或款项中直接或间接拨款或支付......援助由教会、教派全权或部分控制的教会、学校、学院......”。

然而,三位母亲对政府提起诉讼,希望将该项目用于宗教学校,诉讼在初审法院获胜,“不援助禁令”被解除。

2018年12月,蒙大拿州最高法院因该项目允许将宗教学校纳入其中而选择解散该项目,认为它违反了州宪法。

“我们的结论是,蒙大拿州宪法更广泛地禁止'任何'州政府对教派学校的援助,”该州高等法院得出结论。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税收抵免计划,参与对宗教附属私立学校的捐赠......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一项法规,提供一美元对一美元的抵免,以抵消欠州的税收,是通过税收抵免向宗教学校提供援助,违反了第十条第6款。”

1月,美国最高法院听取了此案的口头辩论,贝克特高级顾问戴安娜·弗姆当时告诉基督邮报,她 “认为辩论很顺利”。

“很明显,法官们意识到这个案子是关于宗教歧视,他们努力解决的问题是,州政府是否可以仅仅因为人们可以在宗教学校使用国家福利而剥夺这种福利,”弗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