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查克:基督徒朋友不還錢,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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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查克:
大概九年前我借了一大筆錢給在教會認識的一個熟人,並且那人也簽署了保證歸還這筆錢的文件。還錢的日期早已過了。然而這個人卻搬出了本州,結了婚,每一次我試圖收回我的錢的時候他總是拖延。現在他再也不回應我的郵件或者電話。我應該起訴他嗎?或者聯繫他的家人獲得幫助促使他還錢?作為一個基督徒,我應該採取怎樣的步驟呢?
出借人
親愛的出借人,
為你的困境感到抱歉!這是一個我經常聽到的情景。這導致一些人比起基督徒更願意相信非基督徒。
有一句老話說,一個疏遠的朋友就是一個欠你錢的密友。
這並不全然是真的。但是常常地,基督徒有意要幫助別人,借錢給別人卻從來收不回。這不僅喪失了錢,人際關係也會遭受損失或割裂。
借錢給人並不是一個新概念。在歷史記錄中沒有一個社會在某一個時期沒有借錢還錢的事。記得在列王紀下4章1節中記錄的寡婦嗎?由於她不能還債,所有非常害怕她的兩個孩子會被債主帶走。箴言22章7節說「富戶管轄窮人,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這個寡婦明白這個經文的可怕含義。在當時這經文的意義是更沉重的。人們知道並且目睹了債主奴役的可怕後果,所以人們極力避免這樣的事發生。
一個世紀以前,債主幾乎對於借款人有絕對的權力。債主的錢不能收回的時候,債主可以剝奪借款人的所有東西。但是今天我們活在一個獨特的歷史時期,對於債務的觀念與之前完全相反。不管借款人多麼愚蠢的花費借來之錢卻幾乎都可以逃避償還債務。
不幸地,許多基督徒天真的認為其他「信徒」會以榮耀神的方式行事。我們想要信任他們。我們想要信任他們裡面最好的一面。就像我們自己從他人那裡經歷到了恩惠和憐憫,我們也想要以恩惠和憐憫對待他們。但是如果我們夠聰明,眼光夠敏銳的話,就會發現有些人會有意地利用我們的愛和憐憫。並且還有些人,當他們不能償還債務的時候就會逃之夭夭。
神因為我們順服他的做事方式而應許給我們的一個祝福是,在有利息的情況下和有時沒有利息的情況下,我們會有能力借給別人,而增加我們的興盛。(申命記28章12節)。但是當論及收債的時候,我們應該遵守的界限卻是比世上的界限更窄的。
我們不要把另外一個基督徒告上法庭。這適用於收債的原則。
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什麼不情願受欺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哥林多前書6章7節)
我們應該遵循馬太福音18章中的三個步驟:單獨指出他的罪,與其他證人一起指正他的罪,如果必要的話,出於恢復他的緣故,在教會中公開指正他的罪。
神也指教我們如何處理拒絕這三步的指正而拒不還錢的人。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馬太福音18章15-17)
對於不信的人,我們要牢記我們是耶穌基督的信使。
依據路加福音6章30-31節說,「凡求你的,就給他。有人奪你的東西去,不用再要回來。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
然而聖經並不是絕對的禁止基督徒通過訴訟的方式從非信徒那裡收回借出之錢。而是要我們有一個永恆的視角,把傳福音的價值看的重於所失之物的價值。
如果討債公司討債的方式是榮耀神的方式,也可以尋求討債公司的幫助。無論一家討債公司的信譽是多麼的良好,在尋求討債公司的幫助之前,要努力的判斷借錢之人的需要和具體情況,以免造成進一步的傷害。聖經強調我們要以憐憫和饒恕對待他人,因為神以憐憫對待我們,免除了我們無法償還的債。
既然知道我們可能不得不免除別人的債,必要的是,作為聰明的管家,我們要清楚借錢之人的屬靈光景。與顧問團隊對潛在借款人的會談對我們很有幫助。因為「無智謀,民就敗落。謀士多,人便安居」(箴言11章14節)。
如果你借給屬靈光景良好的人,必要的話,一個溫和的債務提醒足以達到效果。
向不該借錢給他的人借錢會剝奪那些會還錢之人的權利,也會在財務上和情感上損傷出借人。在許多情況下,我們應該做好準備,贈與有需要的人而不期待償還。
最後,出借人,我期待你的貸款人的心會改變以至於他/她能夠回應你對他的聯繫。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或許這個貸款人的家庭成員的確會對你的討債有幫助,這樣這重擔就轉移到貸款人和他直接的親人身上了。我們應該用一種使他能夠被重新建立和榮耀神的方式來對付他的不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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