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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同性慾望是一種罪嗎?

我有同性慾望是一種罪嗎?

上周,福音聯盟(The Gospel Coalition)網站發布了一篇我最近撰寫的文章。這麼多年了,我意識到只要我以同性戀這個引發爭議的話題寫一些東西,評論欄里就會堆滿成噸成噸的批評。這篇文章也不例外。在文章發布後一天,我就瀏覽到了那些呈現在臉書和推特上的各種「後果」,盡我所能以謙卑來回應那些有所不滿讀者們的評論。

有相當一部分人讚許我守獨身的做法,也表示他們相信我當下所感受到的同性吸引是一種罪。他們相信我感受到參與同性戀行為中去的誘惑依然存在,因為我沒有完全將自己交託給神。有些人說,神並不悅納我,除非受同性吸引的狀況消失,我就不會真正行在順服之中。

我的意思是……他們說的對嗎?我僅僅體驗到同性誘惑,那就是一種罪了嗎?當這些感受依然存在,我是否可能取悅神呢?

我簡短的答案是不,我並不認為這些人是正確的——但我也不認為常見的否命題是正確的。

其他基督徒則堅持認為對於同性的僅僅體驗到浪漫和性慾的感受並沒有什麼錯。他們相信如果你依照那些欲望採取了行動,那就有問題了。他們認為同性戀行為是錯誤的,有罪,但僅僅就那些感受自身而言,與道德無關。他們覺得「有同性戀傾向」沒問題。雖然我更傾向於這個陣營的立場,但我也無法完全贊同。

絕大多數基督徒都承認,聖經明確教導說同性戀行為是罪。但聖經對於內心感受到的同性戀體驗又有什麼教導呢?因為受到同性吸引而產生浪漫或性慾誘惑,是不是罪呢?

我想這可能是罪吧。我不相信一個人在性方面犯罪僅僅是出於感受到了非故意、自發的罪欲誘惑。但我確實相信,如果有人沒有主動摧毀那些誘惑的想法,而是在這種情慾中樂此不疲,那就確實犯罪了。

如果某一天,我走在街上,路過某人,覺得自己感受到了某種自發的同性誘惑,但我立刻克制住了這念頭,用聖靈的大能來摧毀它。我不覺得這樣我是犯罪了。相反,我覺得我因為戰勝了這片刻的誘惑而榮耀神。

但如果我沒克制住這種念頭呢?如果我讓這念頭膨脹開來,變成一種充滿情慾的幻想……哪怕僅僅是想法呢?是不是哪怕我沒有任何「行動」,我也犯了罪呢?是的——絕對如此。

「行動」並不是罪的必要條件。在思想里、在心意中秘密地犯罪也是完全可能的。問耶穌,他說的是:「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章28節)

耶穌並沒有譴責那種無意識、自發流露的性犯罪誘惑,他譴責是以淫念看着別人。這裡的關鍵詞是淫念。

當我在街上路過某人,我受到他的吸引,這在一開始並非故意。事情就這麼發生了!我把自己的心思牢固堅守在基督里,消滅了前面這念頭,因此我不相信我犯罪了。但如果我有意識的把原本無意識的想法繼續下去,讓自己沉溺在肉慾誘惑中,那我就是犯罪了。

總而言之,情慾和誘惑還是有區別的。情慾是有意識地讓性方面的誘惑性想法不斷膨脹,成為自己扭曲的快樂。情慾才是罪。誘惑是體驗到一種無意識、自發的朝向罪的吸引。誘惑不是罪。

警告:別趟渾水。

話雖如此,那我最初朝向街上路過那人的慾念就是一種無關道德的體驗了嗎?是不是可以類比於一個已婚男人本能地受一位並非自己妻子的女性的吸引嗎?我覺得並非如此。

儘管我認為感受到自然流露、無意中的同性慾望並不是罪,但我也不認為這並非一種自然或者說道德中性的經歷。同性慾望並不是神最初設計的一部分,而且直接與罪相關——這是違反自然的。儘管異性戀欲望也會以非自然的形式呈現出來(比如戀童癖、強姦欲),但一個男人向一個並非自己妻子的成年女性所展示出來的本能吸引是自然的。

如果亞當從來沒有墮落,人的本性從來沒有被罪敗壞,那我相信同性戀行為之罪(或者異性的強姦、戀童之罪)就不會存在於人心之內。當亞當犯罪悖逆了神,他的本性就敗壞了——他的每一個後代都繼承了這種敗壞的本性。

人之初並非性本善,甚至不是道德中立的,我們都「在罪孽里生的」,而且「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篇51章5節)

我們各種在性方面的扭曲變態都來自自己的有罪天性。然而,一些人會說,耶穌的本性並未受罪敗壞,但也受到了同性行為的誘惑,因為希伯來書4章15節說:「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如果這說法是正確的,耶穌受到了同性戀行為的誘惑,那就可以推導出耶穌也受到了其他每一種性方面的罪的誘惑,包括異性的強姦、戀童等等。然而,在我看來,這段經文並不是說耶穌感受到過每一個墮落之人所經受的每一種犯罪誘惑。

論及耶穌所受的誘惑,神學家約瑟夫·本森(Joseph Benson)曾說:

「這裡簡單地說明了我們主受過我們所受的試探,並不意味着那是一模一樣的誘惑,因為耶穌沒有敗壞的天性,而那是亞當的遺傳,影響了全部人類。」

我也不認為耶穌感受到的引誘、墮落之前亞當夏娃所感受到的引誘會包含同性戀行為的引誘。我相信只有那些心思意念被原罪所破壞的人,才體驗到去犯下同性戀行為的誘惑。按照羅馬書第一章的說法,拒絕愛神、不崇拜神才會引發出同性戀欲望之類的事情。同性吸引是人有罪本性的副產品。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佛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着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章21-27節)

因為我相信,同性戀的感受只能起源於一個墮落、有罪的本性,所以我不認為這些感受能被看作「自然」或者「沒問題」。同性間的性慾誘惑與已婚男人在無意識、自然中向並非自己妻子的成年女性所流露的異性慾望並不是同一回事。

重申一下,我並不是認為自發感受到的同性吸引是罪,只要感受到的人一直控制着這些念頭,而不是放任情慾自流。但我相信聖經的教導乃是,哪怕最微小的、要參與到任何程度同性行為中的念頭都不是來源於神對人性的設計,而根源於罪對人性的敗壞。因此,我不把這種念頭視為「自然」或「沒錯」的體驗。

那這對像我這樣日常會體驗到這種扭曲、不自然欲望的人來說意味着什麼呢?是不是我就一直行在混亂之中,憎恨自己,告訴自己我就是個邪惡,背叛神的壞蛋?不!

福音所帶來的好消息就是,儘管我們是徹底的敗壞,但神愛我們,派他的獨生子來拯救我們。有一天,當我們有一個榮耀身體,離開了原罪所帶來的後果,那我一切非自然的欲望也就會消失。但直到那天來臨之前,停留我內部的這種非自然欲望並不能決定我是誰,決定我是誰的乃是耶穌。我不再是自己內部那敗壞的產物,我在基督里屬神的義。

我相信,隨着神不斷讓我成聖,我自己同性慾望的強度會不斷縮減。然而,如果我與那掙扎受同性吸引的前輩們一樣,那很可能除非我死或者耶穌再臨,這種形式的誘惑會在某種程度上一直延續下去。直到這兩者來臨之前,我都要像使徒保羅那樣誠實坦白而又帶着希望地呼求:「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羅馬書7章24-25節)

(翻譯:尤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