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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派博:十誡的第一條和第十條背後有什麼意義?

約翰·派博:十誡的第一條和第十條背後有什麼意義?

· (John Piper)?

當決定十誡中第一條和最後一條誡命背後的意義時,我們必須首先單獨定義這兩條誡命,約翰·派博說。

派博——DesiringGod.org創始人,明尼蘇達州明尼阿波利斯伯利恆學院&神學院(Bethlehem College & Seminary)院長——在最近的一篇講道中表示,基督徒往往努力理解第一條誡命「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和最後一條誡命「不可貪戀」之間的區別。

第一條誡命,派博說應該這樣解釋,把偶像崇拜比作姦淫。

「你不可有別的神」意味着「你的愛,你的情,你的歡樂,神說,都屬於我——只有我。你不能混淆起來,」這位神學家解釋說。

派博補充說,「整本舊約中把偶像崇拜看作姦淫」,神應該被看作丈夫,以色列是他的妻子。

「只有當嫉妒不合情理,或者放錯地方時才是罪。丈夫看到妻子愛上別人的男人,卻不嫉妒,那是病態。他應該感到醋海翻騰,他應該把她挽回過來,她應該悔改。神對崇拜偶像的子民充滿盛怒,憤怒來自於神,」派博解釋說。

當理解第十條誡命「不可貪婪」時,基督徒必須首先定義「貪婪」這個詞的意義。

「貪婪」這個詞意味着「渴望」,所以我們作為基督徒必須決定,當渴望一些東西越過界限時,就成了貪婪。

「不要以表明在神裡面缺乏滿足感的方式渴望任何東西。貪婪是一種不斷增長的渴望,因為對神的渴望下降,而渴望其他別的東西:讀經、講道和寫書。你渴望任何東西,這種渴望都會變得更加強烈,因為對神的渴望不斷變弱,那就是貪婪,那就是罪惡。你渴望什麼都無關緊要,」派博寫道。

這位神學家補充說,當我們「替換掉神的榮耀,神的重要,神的美麗,神所有令人滿足的價值時,這種交換一旦發生,我們對他的渴望,我們在他裡面的滿足就會變弱,其他渴望就會填滿那個空白,變得越加強烈」,這就是可以看作是貪婪的罪。

派博曾經解釋說,為了成為真正的基督徒,必須要把耶穌當作超越所有一切的珍寶,他在以前的博文中寫道,「當耶穌沒有被當作超越所有一切的珍寶時,他沒有得到得救的信心」。

「[……]憑信心接受耶穌為珍貴的救主,珍貴的主。如果你說,一個人可以是基督徒, 重生,稱義,屬天,享有永生,這個可以是基督徒的人卻擁有比耶穌更寶貴的珍寶,我不知道你在讀什麼樣聖經,」這位神學家補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