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決大學不能懲罰要求領袖為基督徒的社團
美國密歇根州的一名聯邦法官周一做出裁決,予以一個基督徒學生社團保護。此前,密歇根州一大學撤銷了該社團的官方學生社團地位,因為其要求社團領袖人選需認同社團的信仰聲明。根據此裁決,大學官員將因歧視該社團而被追究責任。
校園基督徒團契(InterVarsity Christian Fellowship,以下簡稱IV)是一個在校園內提供社區、查經和重要討論的學生事工,在密歇根州底特律市的韋恩州立大學(Wayne State University,簡稱WSU)設立已經有超過75年的歷史。
雖然該社團向所有學生開放,但校方認為InterVarsity的領導政策具有「歧視性」,因為要求社團的領導人認同社團的信仰聲明。
由於社團被認為歧視非基督徒,韋恩州立大學在2017年10月的例行社團資格重新申請過程中取消了該社團的註冊。但是,在InterVarsity提起訴訟後,校方最終收回決定。
如果InterVarsity不被承認為是校園社團,意味着其不能享受某些校園福利,例如免費預約會議室、免費參加某些活動或申請某些校園資金。
美國密歇根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羅伯特·克萊蘭德(Robert H. Cleland)裁定,校方的行為觸及「第一修正案的核心」,「顯然觸犯憲法」。
他還說,大學對該宗教社團的「差別和歧視性」對待違反憲法的自由行使條款。克萊蘭德說,學校試圖對該社團的領導層指手畫腳的做法「是憲法所斷然禁止的」。
「無可爭議的事實表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內部管理權、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和自由信仰宗教的法律權利,」喬治·布什任命的法官克萊蘭在他的意見書中寫道。「被告還違反了政教分離原則的建立條款(establishment clause)」。
法官指出,其他學生團體如果能夠根據性別,性別認同,政治黨派,意識形態,信仰,種族,GPA或吸引力來選擇領導力,但「一小群基督徒......被剝奪了[學生組織]的利益,因為他們要求他們的基督徒領袖是......基督徒」。
此次訴訟的被告是WSU的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和行政人員。
法院裁決,官員將對侵犯校園學生權利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被告必須支付1美元的名義賠償金,並禁止其因 「學生領導層選拔的宗教標準」而撤銷該學生團體作為註冊學生組織的地位。
「任何宗教團體都不能僅僅因為堅持要求其信仰領袖認同其信念,就在憲法上成為局外人,被排除在公共或大學生活的平等機會之外,」裁決書稱。
貝克特宗教自由基金(The Becket Fund)代表InterVarsity提出訴訟。
「法律是非常明確的:大學不能因為宗教學生團體選擇與他們有相同信仰的領導人而將他們踢出校園,」貝克特高級法律顧問洛瑞·溫德姆(Lori Windham)說。「法院今天的常識性裁決意味着InterVarsity必須受到公平對待,就像它在韋恩州立大學75年來所做的那樣,現在可以繼續其服務於多元化校園社區的良好工作。」
貝克特於2018年3月代表InterVarsity對WSU提起聯邦訴訟。
「韋恩州立大學正確地允許兄弟會只擁有男性領袖,女性體育俱樂部只擁有女性領袖,非裔美國人俱樂部只擁有非裔美國人領袖,」訴訟稱。「但韋恩州立大學怎麼能說基督教俱樂部只設基督教領袖是錯誤的。」
訴訟書指出,韋恩州立大學承認艾哈邁迪耶穆斯林學生協會(Ahmadiyya Muslim Students Association)是一個學生組織,但卻不承認這一個基督教團體。
「簡單地說,韋恩州立大學因為InterVarsity的宗教信仰而違憲地針對InterVarsity,」訴訟稱。「作為密歇根州的一個部門,韋恩州立大學受密歇根州反歧視法的約束,該法禁止教育機構進行宗教歧視。」
就在2018年提起訴訟的兩天後,校方做出讓步,允許該團體暫時回到校園,但認為校方仍有權移除該校園團體。
該裁決做出有利基督徒社團裁決之際,正值法院早些時候也做出有利於其他基督教學生團體的裁決,包括另一個InterVarsity分會,他們對愛荷華大學提出了類似的訴訟。
就在上個月,美國第八巡迴上訴法院裁定,愛荷華大學的官員對學生社團「基督里的商業領袖」(Business Leaders in Christ)提出的指控不具有合格豁免權。該社團在因拒絕遵守要求該團體向非基督徒開放其領導職位的不歧視政策而被取消註冊地位後起訴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