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利亞難民:同情Vs.保護
編者按:本文代表本刊執行總編理查德·蘭德(Richard Land)博士的觀點,並不必然代表《基督郵報》的立場。
一邊是基督徒對苦難中敘利亞難民所抱有的同情憐憫心,一邊是神對掌權做官之人所命定的保護無辜、刑罰作惡之人的職責(參看羅馬書13章1-7節),這兩者該如何平衡呢?
敘利亞難民們(男人、女人、孩子)那些可怕、令人心碎的一幕幕場景讓成百上千萬美國覺得悲痛,難民們在本土內戰中標誌性的可怖暴力、可怕暴行下背井離鄉。一個敘利亞小男孩在和家人逃離故鄉噩夢般的內戰時,淹死在愛琴海邊,土耳其警察將其遺體放在海灘上,問誰能將這一幕從記憶里抹去呢?
所有正直的人都想要提供幫助。基督徒受他們救主指示也要為此做些什麼。
然而,涉及到迎接敘利亞難民進入美國這問題上,也需要對政府的義務和責任給予關注,而公民們也要向那些可能因為恐怖分子偽裝成難民進入美國而遭遇危險那些無辜的美國人展現出同情憐憫之心。
伊斯蘭國已經承認,這就是他們打算做的事情。而且,一旦滲透進入美國,他們很快就會在我們的城市裡加倍複製他們在巴黎的惡行。
我們都有義務、有責任向所有在美國的男人、女人和兒童同樣表現出自己的同情心,但不能以將其置於不必要的危險中或以有害的方式來做這件事。作為基督徒個人,可以說願意不顧個人安危來減輕那些可憐人的痛苦。但問題是,你不僅僅是把自己的性命置之度外,你是在未得同意的情況下,將同胞美國人的生命置於危險中。
難民的困境確實讓人揪心。然而,恐怖襲擊中的美國孩子之死同樣也令人揪心(還記得波士頓馬拉松炸彈襲擊事件中罹難的孩子們嗎?)
基督徒當然有自由,也自覺有義務,要不惜自己的安危以幫助那些在危難中的人。然而,他們沒有權利在未得許可的情況下做出讓他人置身危險之中的決定。
能說明這個例子就是我幾年前在一篇文章里所提到的區分辦法,當時有人請我談談基督徒是否能夠在自己的商業活動中也踐行「神聖之愛(agape love)」,也就是說,那種帶有犧牲性質、將另一邊臉也轉過來由人打的愛,這愛乃是聖靈在得救之人心中結出的果子。
我的結論是,如果可能的話,他們應該這麼做,但如果是他們完全擁有這公司的生意,而不是拿自己僱主的生意、與之相關的資源去冒伴隨着神聖之愛的高風險,那他在道德和倫理上就有更大的自由度。他們並沒有權利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讓自己僱主的生意和資源去面對更高的風險。
坦率說,我覺得踐行神聖之愛的商業倫理會成為一種很棒的商業模式,會為你帶來極大的尊敬和回頭客。然而,你沒有權利決定——不僅僅拿自己的——還在未經明確許可的情況下拿別人的幸福去冒風險。
幸運的是,在敘利亞難民問題上,我們不必接受「非此即彼」的解決方案。
作為一個國家,我們可以為難民在他們自己國度上建立一個安全區,由美國提供空中和軍事力量的保障,以此來展示出我們的同情心。我們也能使用國家的財富來為這些安全區內可憐人提供在食物、衣物和住房的幫助,或者幫助他們安置在埃及、土耳其這樣的臨近國家。
要是有人想用更直接的方式來展示同情心,那他們可以以個人方式捐獻財物,或者用其他方式幫助難民。他們可以在提供人道援助的民間非盈利組織里工作、做義工。他們甚至可以以個人方式志願去海外,直接為難民服務。
然而,我們現在還無能力適當地審查這些人(根據聯邦調查局負責人的說法),將好人和壞人區別開。還須記住的事實是:這些難民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很年輕、無人陪伴的男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聯邦政府無視向自己公民展示同情憐憫的職責,反而因同情憐憫把美國難民權擴展到敘利亞難民那裡,這本身就是犯罪式的不負責任。
要記住,有「憐憫之心」也包含着向一切相關之人都要抱有同情憐憫之心,既對已經在美國的人,又包括那將要來的人。有同情憐憫並不意味或者說要求我們未經自己鄰舍的明確許可,就把鄰舍的頸動脈暴露給那些會傷害他們之人。
因此,國會和總統必須踐行憲法為他們定下的職責,延緩在美國安置任何敘利亞難民的行為,直到他們能被恰當並安全地審查,而這前提條件很可能就是先擊敗伊斯蘭國。
(翻譯:尤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