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歲男孩被母親男友毆打致死:兩個人都要被指控嗎?
四歲男孩被母親男友毆打致死後,評論家一直在問到底他的母親是否應該被指控?兒童虐待案件往往是非常複雜和持續的,而這又往往會導致無辜孩子的死亡。
在最近的一個關於德克薩斯州幼童Dustyn Skyler Roff的案子中,批評家問在什麼情況下一個母親應該為孩子的死亡負責任?
羅夫(Roff)12月份被發現死於其母親位於休士頓的公寓中,並且眼睛黑黑,身上有100多處皮膚組織損傷,根據英國《每日郵報》網路 報道。雖然此案人在調查當中,但是羅夫的23歲的母親格洛弗(Britni Glover)和其21歲男友西頓(Michael Allen Seaton)均已被捕,並遭到指控。
根據消息人士透露,羅夫據說死於鈍器外傷,據說他的內臟的嚴重損傷導致了死亡。格洛弗(Glover)聲稱她和男友在去工作時離開兒子,並且第二天她的孩子在臨死前抱怨說很痛。西頓被指控為兇手,格洛弗也因對其對無保護能力孩子嚴重的身體傷害遭到指控。
案子很複雜因為孩子的受傷處在不同的恢復階段,這表明他因長期遭受殘忍虐待而導致死亡。事實上,格洛弗也聲稱工作回家後看到西頓打她的孩子,但是她沒有報警,這是她因為羅夫死亡遭到譴責的另外一個原因。
批評家質疑為什麼據稱沒有直接參與殺害兒童格洛弗遭到指控,並爭辯說西頓是唯一的罪魁禍首。
一個類似的案件最近發生在芝加哥,另外一個四歲孩子在他的生日當天被毆打致死。像格洛弗一樣,孩子的母親28歲的瓦爾迪茲(Crystal Valdez)也因為讓孩子遭到安全危險而受到指控,即使是因為她的男朋友34歲的塞薩爾(Cesar Ruiz),他被指控是謀殺孩子的兇手。
從法律上講,危害兒童安全罪(child endangerment)的通常定義是指因為不當的行為或者忽略將某人的兒童放置在危險的環境中。
這個問題是像法律表述的那麼簡單嗎?當對於她來說比較重要的人毆打她的孩子,並致死的時候,對一個母親進行譴責公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