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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應該把十一奉獻全部給本地教會嗎?

基督徒應該把十一奉獻全部給本地教會嗎?

基督徒常常會問,他們是否應該把十一奉獻全部給本地教會,或者他們是否可以把其中一部分給一個事工。為了幫助找到答案,一位牧師在本周末他的博客中引用了講道人約翰·派博(John Piper)的話。

克里斯·威拉德(Chris Willard),領袖網絡(Leadership Network)的慷慨發展主任,在他的個人博客中提出了十一奉獻的問題,還提供了派博一次講道的文字記錄。派博在明尼蘇達州明尼阿波里斯市伯利恆浸信會已經作為牧師侍奉30多年。

「《聖經》中沒有明確的命令,你的奉獻必須一部分給你的教會,另一些給其他事工,」在學園傳道會侍奉超過25年的威拉德說,引用派博在2008年4月14日的一次講道。

「作為一位牧師,如果有人來問我,『我想要做十一奉獻,我應該把它給哪裡呢?』我會說,『好,我覺得一個有益的經驗法則是,考慮到你家人作為信徒有自己的需求,你得益於教會並且委身於它,十一奉獻從教會開始是個好主意。你還可以給教會更多,也給其他地方更多,』」派博說。

「但我從不會說,『你一定把你的十一奉獻給這個教會。』我在《聖經》中沒有找到這種說法。我不能把《聖經》中的文本放在它後面,」派博接着說。

「當我思考教會需要什麼來倖存和繁榮,我想它們大概需要,成員所有的十分之一,並且更多。你可以自由地給予更多。」

「對於我來說,我幾乎把一切都給教會。我感到在這裡得到如此完全的恩惠,很感激這裡,我幾乎把一切都付出在這裡。接着我做點其他小事。為了救濟窮人和反墮胎事業做點小事。我一直在這兒或那兒寫點小額支票。但大部分我的奉獻都是給本地教會。」

「我想鼓勵人們找一位牧師一起考慮清楚,給教會的合適的奉獻基準是什麼,接着鼓勵他們也給慷慨地給其他地方,」派博總結。

很多福音派領袖相信,十一奉獻不是一個《聖經》強制的命令,但慷慨是,給出比你收入的十分之一更多。

2011年4月全美福音派協會(NAE)的一項調查顯示,全體董事會成員中,58%的人認為奉獻個人收入的10%給教會並非《聖經》的強制命令,而42%的人說是。

很多NAE領袖們在回答中說,雖然十一奉獻是一個《舊約》的合法模型,但新約時代基督徒應該出於慷慨奉獻。絕大部分(95%)的回應者說,他們自己至少奉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