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精神和關愛精神的9個不同點
威斯特布路浸信會(Westboro Baptist Church)網站上的一篇新聞稱:「感謝神,又有14名士兵死了。我們禱告再有14000名。」這個美國中西部的小教會(除了名字,和任何浸信會宗派沒有關係),其尖銳的成員們相信,神對美國包容同性戀很生氣……因此,神消滅軍隊、引起自然災害。教會成員稱這些悲劇為「神的氣味」,是那位憎恨罪人的復仇的君王發出的。
同時,威斯特布路吹毛求疵的話語和方式讓大多數人深感不安。比如,教會成員去糾察死去軍人的葬禮,舉着「禱告有更多死去的士兵」這樣的牌子。據他們的網站,成員們於過去20年在超過850個城市參與了47000次這樣的糾察。
這裡發生的是什麼呢?這種高度冒犯性的行為都開始於一種「批評精神」--一種過度負面的態度,以嚴厲審判為特點。不幸的是,威斯特布路成員詆毀的襲擊,恰恰成為了他們被社會大眾論斷的標準。
要意識到,批判引起批判,反之,憐憫引發憐憫。耶穌自己說,「因為你們怎樣論斷人,也必怎樣被論斷;你們用什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什麼量器量給你們。」(《太》7:2)
吹毛求疵之人聚焦於失敗
任何人通過聚焦於別人的失敗,可以發展一種批判精神,而很明顯,沒有人不犯錯。但吹毛求疵之人在扮演雙重角色(法官和陪審員)的時候感到自己正義;同時,那些被審判的人感到被不公地批判、比較、定罪。
而神,從來不會聚焦於我們的錯誤,以那種會傷害我們靈魂的方式。他的目標是帶來正面的(儘管有時候痛苦)對罪的確信,來激勵我們改變。他的計劃是,我們去效法基督的品格。刻薄的教會成員表現出來的批判精神,沒有反映出耶穌的愛或者基督充滿憐憫的精神。
我們如何區分批判精神和關愛精神呢?這裡有9個關鍵不同點:
批判精神 關愛精神
• 定罪人和行為 • 定罪行為,不定罪人
《聖經》作出了下面的對照--「說話浮躁的,如刀刺人,智慧人的舌頭,卻為醫人的良藥。」(《箴言》12:18)
• 聚焦於別人的錯誤 • 聚焦於我們自己的錯誤
耶穌使用了一種誇張的描述--「為什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路加福音》6:41)
•嘲笑別人 • 鼓勵別人
《箴言》11:12說--「藐視鄰舍的,毫無智慧,明哲人卻靜默不言。」
• 根據表象作出判斷 • 根據事實作出判斷
《約翰福音》7:24中,耶穌表達了這條規則--「不可按外貌斷定是非,總要按公平斷定是非。」
• 假定別人是最壞的 • 假定別人是最好的
耶穌用了很多問題傳達……明顯的是--「不先聽本人的口供,不知道他所作的事,難道我們的律法還定他的罪嗎?」
•沒有看到別人未滿足的需求就詆毀別人 • 根據別人內在的需求扶持別人
使徒保羅這樣說--「污穢的言語,一句不可出口,只要隨事說造就人的好話,叫聽見的人得益處。」(《以弗所書》4:19)
• 公開批判別人 • 私下和他人對質
《馬太福音》18:15對私下對質講得很清楚:「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 被給予建議時驕傲地回應 • 被給予建議時積極地回應
所羅門的智慧可以再《箴言》13:10中找到--「驕傲只啟爭競,聽勸言的,卻有智慧。」
• 對別人缺乏慈悲 •把慈悲擴展給他人
雅各給我們帶來挑戰--「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夸勝。」(《雅各書》2:12-13)
注意耶穌如何指導他的跟從者檢測他們自己的錯誤,在企圖找出任何其他人的錯誤之前。比如,當宗教領導人想要他贊同用石頭打死犯姦淫的女人時,耶穌邀請沒有罪的人可以先打。沒有人扔石頭。接着,他沒有定罪這個懊悔的淫婦,而是讓她走,「不要再犯罪了。」
而今天,這個負面非正統的教會的成員們信奉「神憎恨罪人」……但真理是神愛罪人!不過,他恨罪,因為罪背離他對我們生命的完美計劃。
基督的慈悲--為了拯救罪人
思考使徒保羅強有力的話語:「『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是因耶穌基督要在我這罪魁身上顯明他一切的忍耐,給後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提摩太前書》1:15-16)。
《聖經》中從未說過,有一種罪被稱為所有罪中最壞的。實際上,神有想讓我們避免的罪的清單列表:「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姦淫、污穢、邪盪、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有古卷在此有『兇殺』二字)、醉酒、荒宴等類,」(仇恨、爭競、忌恨,那個教會的成員就在宣傳這些)
我們不一定要成為一個扔石頭的教會的成員,被別人怨恨並痛罵。成為一名扔石頭的人,所需要的一切是帶着剛硬的心湧出批評。
根本上來說,帶有批判精神的人用定罪論斷別人,而有關愛精神的人帶着愛訴說真理。耶穌對我們所有人的警告是:「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羅馬書》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