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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為我們父母之罪而懲罰我們嗎?

神為我們父母之罪而懲罰我們嗎?

有些時候,在我們是否會因為父母的罪行而受到懲罰的問題上,聖經似乎自相矛盾——有時甚至在同一卷書中。例如,十誡第二條禁止通過圖像敬拜上帝,因為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埃及記20章5-6節;申命記5章9-10節)。我們還在民數記中讀到,耶和華「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民數記14章18節)。然而在申命記中,我們讀到:「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命記24章16節)。

幾百年後,以西結警告說:「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以西結書18章20節)。同樣,耶利米預言有那麼一天:「當那些日子,人不再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耶利米書31章29節)。那麼,到底是哪種情況呢?上帝會因為父親的罪孽而懲罰孩子們嗎?答案是是也是否。讓我們先把「是」說出來。

亞當、聯邦元首身份和原罪

神確實為我們第一任父母的罪懲罰我們(見羅馬書5章12-14節;哥林多前書15章22節)。這是因為亞當在人類墮落前行為之約中作為聯邦首腦所扮演的盟約角色。亞當獨一無二地代表了他所有的後裔,因此,當我們的第一代父母墮落時,他們不僅為自己,也為他們的後裔——所有通過普通世代出生在這個世界上的人——招致了懲罰(見《威斯敏斯特短教理問答》13-17)。《威斯特敏斯特信仰信條》對我們的第一代父母和原罪的解釋是:「他們是全人類的根源,這種罪被歸咎於他們;同樣的罪中之死和墮落的本性,通過普通的世代傳遞給他們的所有後代」(威斯特敏斯特信仰信條6.3)。那麼,我們從第一代父母帶來的罪和苦難中解脫出來的唯一途徑就是通過信仰一個虔誠的首腦——主耶穌基督並與他聯合。那麼,關於我們的聯邦父母身份,神根據我們父母的罪或順從來處理我們。這樣一來,我們對當前問題的答案就取決於我們在上下文中如何定義父母。

現在我們已經討論了亞當和他在工作之約中作為聯邦首腦的獨特角色,我們可以考慮更接近家庭的問題——你的父親和我的父親,這通常是這個問題的表述方式。

個人罪責與共同後果

與亞當不同,我們的父母在行為之約中不處於聯邦元首的地位,而後者他們的順從或不順從決定了他們的後代此後的一切。因此,我們可以有把握地說,神不會因為父母的罪而直接懲罰孩子。然而,與此同時,罪的後果往往影響到後代,這樣一來,就有了一種間接的懲罰。例如,偶像崇拜和虛假崇拜的罪孽會在任何社會或家庭的宗教生活中深深紮根。這就是為什麼在以色列歷代國王的記述中,我們經常讀到一些國王沿襲了他們父親的方式——無論是好是壞。例如,亞哈謝王「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效法他的父母,又行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使以色列人陷在罪里的事。」(列王紀上22章52節)。偶像崇拜和虛假崇拜一旦從前幾代人那裡繼承下來,就不容易熄滅了。它需要有意的、由聖靈促成的改革,就像約西亞所做的那樣,他「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行他祖大衛一切所行的,不偏左右。」(列王紀下22章2節),並摧毀了敬拜偶像的邱壇(列王紀下23章)。

然而,並不能保證行公義的父親會生出行公義的兒子,邪惡的父親一定會生出邪惡的兒子。約西亞的兒子約哈斯「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列王紀下23章32節)。另一方面,希西家有一個邪惡的父親亞哈斯(列王紀下16章),但他「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效法他祖大衛一切所行的」(列王紀下18章3節)。請注意,列王紀的作者提到大衛是希西家的父親。希西家遵循了大衛的敬虔之路,而不是亞哈斯的邪惡之路。

在這些舊約的例子中,我們看到偶像崇拜很容易從一代傳到另一代,上帝常常因為以色列人的偶像崇拜而懲罰他們。雖然耶和華不為他們父親所犯的罪直接懲罰人(耶和華懲罰那些跟隨父親之罪的人),但他們父親的罪往往會產生迴響,其後果會在以後的世代中感受到。另外,雖然公義的兒子不會為不義父親的罪直接受苦,但他很容易追隨邪惡父親的道路。他往往會間接地承受父親的一些不義行為的後果。例如,如果父親酗酒,他的兒子就更有可能經歷虐待,並追隨父親的腳步。儘管如此,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邪惡行為承擔懲罰。正如馬太·亨利(Matthew Henry)所說:「上帝不會因為父親的罪孽而懲罰孩子,除非他們追隨父親的步伐。」(1)因此,我們對當前問題的答案取決於我們如何在上下文中定義懲罰這個詞。

那又如何?

這對我們意味着什麼?我們可以得出好些應用之處,但我們只需注意幾個。首先,我們必須迅速悔改,尤其要小心過去很容易纏住我們家庭成員的罪。我們的罪,如果不經過道德糾正,那就會影響我們的孩子。第二,我們被提醒基督徒父母要以適當方式對他們的孩子進行管教和並為他們禱告的重要性。通常情況下,上帝會通過家庭關係進行祝福。第三,罪對犯了罪的人有直接的後果,但它也會對我們周圍的人和後代產生間接的後果。最後,我們不是父母之罪的奴隸。我們要麼是罪的奴隸,要麼是義的奴隸(羅馬書6章12-23節)。神把我們安排在各自的家庭、文化和社會中,與之伴隨的所有特權、誘惑和劣勢,都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見使徒行傳17章26節)。真正重要的家長教養方式在於我們是在亞當還是在基督的領導之下(羅馬書5章12-21節)。

1. 馬太·亨利,《馬太·亨利聖經注釋》(Matthew Henry’s Commentary on the Whole Bible)。第一卷(Peabody: Hendrickson, 1994),1374頁。

Aaron L. Garriott牧師是Tabletalk雜誌的執行編輯,佛羅里達州桑福德改革宗聖經學院(Reformation Bible College)的常駐兼職教授,畢業於佛羅里達州奧蘭多市惠頓學院和改革宗神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