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團體促歐盟在貿易協定審查前調查巴基斯坦人權情況

人權活動人士敦促歐盟調查巴基斯坦普遍存在的人權侵犯行為,包括對宗教少數群體的迫害。歐盟將於本周一開始審查該國是否符合優惠貿易條款的資格。
該歐盟特派團將定期評估巴基斯坦履行27項聯合國公約的情況。這些公約與普惠制加(GSP+)掛鈎。該機制要求受惠國在推進發展和善政方面作出努力。作為交換,歐盟將降低或取消其出口商品的關稅。
享有此類地位的政府必須履行27項涉及人權、勞工權利、善治及環境的國際公約。自2014年起,巴基斯坦受益於普惠制加地位,得益於關稅降低或免除,其對歐盟的紡織品出口增長了108%。
歐盟代表團計劃與政府機構、民間社會、人權組織、勞工團體及私營部門舉行會談。此次審查原定於六月進行,但因伊朗與以色列衝突而推遲。
巴基斯坦少數群體聯盟主席阿克馬爾·巴蒂(Akmal Bhatti)指出:「巴基斯坦政府完全未能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未能保障《巴基斯坦憲法》所確立、國際公約及議定書所保護的國民基本權利。」
身為高等法院律師的巴蒂指出,宗教少數群體——尤其是基督徒——在巴基斯坦持續遭受宗教歧視和制度性仇恨。
巴蒂向《Christian Daily International》表示:「褻瀆法持續遭到濫用,而虛假指控的主要實施者與國家機構暗中勾結。薩達爾·伊賈茲·伊沙克(Sardar Ijaz Ishaq)法官在伊斯蘭堡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舉證揭露了這種邪惡勾結。法官要求政府成立司法委員會進行公正透明的調查,但高等法院上訴庭卻暫停了該判決。調查這些案件是聯邦政府的首要職責,國際社會必須監督其進展。」
這位社會政治領袖同時譴責政府,對2023年8月旁遮普省費薩拉巴德地區賈蘭瓦拉鎮多座教堂及基督徒住宅遭襲事件的涉案人員未採取行動。
他補充道:「儘管政府現已取締極端組織巴基斯坦拉貝克運動(TLP)並對其成員展開清剿,卻未能逮捕在賈蘭瓦拉策劃襲擊基督徒的該組織領導人——包括涉案至少兩起相關案件的當地頭目。」
他還指出,儘管旁遮普省政府已於2024年4月向議會提交法案,但至今仍未通過將童婚定為刑事犯罪的法律。
「我們一直要求立法將強制改教定為犯罪,並將男女法定結婚年齡提高至18歲以遏制虛假皈依行為,但旁遮普政府卻以公眾未知的原因拖延此事,」他表示。「歐盟代表團在會晤政府領導人時,必須就該法案草案的進展情況提出質詢」。
他強調,歐盟代表團還應關注宗教少數群體要求行使憲法賦予的選舉代表權。
「我們同時呼籲廢除憲法中禁止非穆斯林擔任總統和總理的條款,」他補充道,「若憲法與法律確立公民平等原則,針對非穆斯林的限制理應終止」。
巴基斯坦彌賽亞民族黨主席阿斯拉姆·佩爾韋茲·薩霍特拉(Aslam Pervaiz Sahotra)對巴基斯坦少數群體處境的擔憂與巴蒂不謀而合。
薩霍特拉向《 Christian Daily International》表示:「巴基斯坦人權狀況毫無改善,事實上多年來持續惡化。」
他進一步駁斥了政府關於少數群體處境改善的說法。
薩霍特拉表示:「在持續侵犯人權的情況下繼續延長貿易優惠,這麼做會傳遞一種危險信號,即經濟利益凌駕於人權之上。歐盟必須確保其貿易政策捍衛問責制、法治和正義的核心價值觀,以維護巴基斯坦受迫害少數群體的權益。」
歐盟駐巴基斯坦大使雷蒙達斯·卡羅布利斯(Raimundas Karoblis)本周接受《Dawn News》採訪時表示,巴基斯坦必須在履行國際承諾方面取得重大進展,才能繼續享有普惠制加優惠貿易待遇。
他指出,歐盟審查團將重點考察巴基斯坦在人權保障、少數群體的保護、死刑的執行、褻瀆法、強迫失蹤、婦女權益、童工及強迫勞動等領域的合規情況。
關於強迫失蹤問題,大使強調該議題仍是歐盟優先關注事項。他承認巴基斯坦已設立專案委員會調查此類案件,但指出評估團將審視現有機制是否充分有效。
巴基斯坦的普惠制加地位已於2023年10月延長至2027年。預計這次的監測將影響巴基斯坦在2027年重申地位的結果。根據巴基斯坦商務部2022年報告,作為履行27項公約的回報,巴基斯坦對出口至歐盟的服裝、家用紡織品及外科器械等商品享受零關稅或最低關稅待遇。
巴基斯坦國家銀行周一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7月至10月對歐盟出口額達31.7億美元,較去年同期30億美元有所增長。
歐盟對獲得普惠制加地位的國家實施監督,確保其持續遵守國際公約並有效落實。相關國家還須履行報告義務,接受基於公約的定期監測。
各國就27項公約的執行情況舉行會議,每兩年向布魯塞爾提交公開報告接受審查。
根據歐盟普惠制公約合規數據庫,巴基斯坦已批准27項國際公約,最近於2010年批准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7年)。
關於歐盟對巴基斯坦的監督,該機構重點關注13個關鍵領域:強迫失蹤;酷刑預防;死刑;言論與信仰自由及少數群體權利;針對婦女、跨性別者及少數群體的暴力行為;信息獲取權;勞動監察機構;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童工與強迫勞動;應對氣候變化與環境退化;反腐敗鬥爭;毒品管制;以及報告機制。
本文原載於《Christian Daily Internation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