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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宗教自由的流行论调,以及如何回应(第二部分)

反宗教自由的流行论调,以及如何回应(第二部分)

上一篇文章回顾了迄今为止宗教自由与性革命冲突中的重要案例及其结果。本文将评估那些反对宗教自由的基本论点,以及基督徒如何应对这类论点,无论其在法庭上证明有多成功。

左派的法律力量来自于对美国既有阶层的支配:学术界、娱乐业、“主流”新闻媒体,以及现在的大公司。但它也从声称自己是受害者中获得巨大的修辞力量。在性取向和性别认同(SOGI)要求反对宗教自由的情况下,它是在对公众使用“歧视”这个神奇的词,而在法律界则是宗教自由的“第三方伤害”概念。这主要是一个伤害感情的问题,尽管良心的敌人有时确实声称不方便是必须要求人们采取他们认为邪恶的行动的理由。但主要是伤害感情,是用法律术语“尊严的伤害”来形容的。2015年《耶鲁大学法律杂志》的一篇文章对这一论点进行了很好的阐述。

这种论调会说“你的宗教活动伤害了我,”或者“你在强加你的观点”。在这里,左派从臭名昭著的格里斯沃尔德(Griswold)对康涅狄格州的判决(1965年)出发,该判决相当厚颜无耻地诉诸于高于权利法案的法律,并被发展为意味着不能对私人性行为进行不利的公共判断。由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已被指定为反歧视类别,法院认为不仅是LGBT认同者,而且他们的性行为也受到保护,不受私人不利判断(歧视)。因此,法院说,在根据SOGI法律提起的诉讼中,不可能有“身份/行为的区别”,尽管法律本身只提到人。因此,于根南(Huguenin)、斯图兹曼(Stutzman)和其他人的呼吁,即他们完全愿意为LGBT身份的人服务,但不为他们的行为提供便利,结果依然徒劳。

人们不禁要问,这种“地位=行为”的等式是否应该无效,即使在史密斯判决的判例下,因为宗教和LGBT主张之间的真正冲突是宗教教义。由于世界上大多数主要宗教自古以来就谴责同性恋,而宗教反对派一直是反对同性恋正常化运动的主要力量,使用SOGI法律可以理解为主要针对宗教教义。利用派往企业的“测试者”来确定经营者是否会提供涉及同性恋共谋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支持这样的说法,即主要是针对宗教教义。同样地,费城市明显针对根据宗教戒律提供寄养的宗教社会服务。

当然,如果史密斯案的判决被推翻,法院可以权衡宗教与性要求。也许它最终会被推翻,但这里值得关注的是LGBT解放的道德主张。这就是法律问题背后的真正问题。

反对宗教自由的“尊严伤害”论点,如上述《耶鲁大学法律评论》文章中的论点,涉及两个假设。1)人们可以适当地被要求采取他们所理解的罪恶或邪恶的行动,2)他们应该被要求这样做,因为其他人受到了痛苦、羞辱和贬低。

这两种说法都与普通的正义感相抵触。关于第一点,采取被认为是邪恶的行动是绝对错误的。这是常识所知道的,在任何时间和地点的人都应该明白这一点。因此,国家永远不应该要求这种行动。在这一点上,新自然法哲学家克里斯托弗-托尔费森(Christopher Tollfesen)认为,对于被认为是邪恶的行动,有绝对的良心权利。

关于第二点,错误的假设是,人们遇到自己是罪人的说法,不仅会受到羞辱,还会被贬低。向法院和公众提出的论点的微妙转变是,从 “所有人都有尊严”到 “同性恋和变性人在他们的生活中拥有尊严”。当然,每个人都有尊严(尽管人们想知道这一点的真正世俗依据是什么),但我们作为人有尊严,而不是因为我们选择的生活。想一想,如果所有的人都被认为因为他们选择的生活而拥有尊严,并且不能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谴责或惩罚,那么将会出现怎样的混乱局面。

对于国家来说,假设宗教良心反对是“伤害”,实际上就是坚持认为宗教教义是错误的。如果国家对人们是否是罪人不持任何立场,它就应该对个人听到自己是罪人或被当作罪人的痛苦无动于衷。或者,如果国家不是无动于衷,还有被告知自己的宗教和道德承诺是无知的、有偏见的、或残忍的,甚至被攻击为残忍和压迫的上帝,这些都发生在这个性解放和激进世俗主义的时代。除此之外,还有现实的物质伤害,即一个人的生意受到攻击或在一个高度公开的案件中失去生意。

当然,指责,尤其是传统宗教对同性恋的那种强烈指责,确实会产生污名、痛苦和羞辱。一般来说,指责是痛苦的。国家的职能不是保证心灵的平静,民权法以消除污名为目标,也不能凌驾于权利法案之上。成文法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

也许,虽然宗教和社会保守派对法院在捍卫宗教自由方面似乎犹豫不决感到不满,而且法院对“敌意”的关注对宗教自由的保护不足,但对敌意的关注确实解决了性革命党人针对宗教自由的问题。杰克·菲利普斯的宗教信仰过去和现在都被明确作为目标。同样,奥巴马当局也针对其拒绝豁免的宗教团体的信仰,而对大型世俗组织给予豁免。不太明显的是,费城市政府在可能给予SOGI要求豁免的情况下,没有给予豁免,侵犯了天主教社会服务机构的自由行使权利。斯图兹曼似乎没有成为目标(在最初遇到LGBT顾客时),尽管华盛顿州总检察长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不顾一切地起诉她。

判决针对宗教人士和组织要求违反宗教戒律的行为违反了宗教自由的行使(就像对杰克-菲利普斯所做的那样,似乎对天主教社会服务机构所做的那样),将是在争取宗教自由的斗争中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最终法院需要裁定,不能要求人们表达他们认为是错误的东西(例如,出售的艺术表达和使用首选代名词)。这是一个言论自由的论点。同时不能要求他们违反自己信仰的戒律(例如,参与或协助堕胎,发放堕胎药物,或将不同意该组织的宗教信仰或目标的人纳入该组织)这是一个自由行使的论点。

国家的很大一部分人已经被教育和流行文化训练得认为基督教教义和道德是错误的,他们不仅想从基督教教义和道德中解脱出来(在很大程度上他们是这样想的),而且还想摆脱它对他们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这显然是对特权的要求。没有人应该有不被冒犯的权利,即使是披着“尊严的伤害”这个自命不凡的名词。

当然,未来会怎样是不可知的。我们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在法律斗争中取得成功。但是我们爱上帝和邻舍的责任永远不会改变,无论我们生活在什么制度下。无论国家的法律要求什么,我们对上帝的超然责任永远不会允许我们与罪同流合污。

里克·普莱斯特(Rick Plasterer)特别关注国内的宗教自由问题。他曾就读于东门诺学院,在那里获得历史和社会学学士学位,并在德雷塞尔大学获得图书馆学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