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教的殺嬰邏輯
早期基督徒曾經廢棄的一個異教做法是殺嬰。隨着基督教在西方的漸漸淡出,我們對殺嬰的防範也漸漸式微。
從最早開始,反墮胎運動就堅稱認定按需墮胎為合法的邏輯在一定時候就會被用來將殺嬰合法化。
同樣也就從那麼久之前,支持墮胎的人則眨眨眼睛,在言語修辭中把我們對於殺害無辜者這滑坡趨勢的擔憂稱為「乖癖」、「杞人憂天」。
隨後到了1997年,風頭正勁的「進化心理學」學者史蒂文·平克(Steven Pinker)在《紐約時報》上發布了一篇文章,支持殺嬰是「自然而然」的。儘管作者並不否認在當代條件下,「殺害嬰兒是不道德的行為」,但這是一種如同驗傷一樣的分類做法,讓我們不那麼久遠之前的親人能將可以倖存下來的與不太可能倖存下來的人區別開。
按照平克那令人難忘的記述內容來說,更重要的是,塑造這類行為的基因在今天依然存在於人類中間。「一位新母親……」他說,「首先會冷靜地評估嬰兒和她自己的情況,只有在接下來幾天之後,才把嬰兒當成獨一無二、無比美妙的個體。」
已故的邁克爾·凱里(Michael Kelly)此前曾駁斥所有墮胎與殺嬰之間的關聯,但他是這麼回復的:「是的,我妻子就經歷過這過程:鎮定自若地判斷到底是留下第一個嬰兒還是把孩子扔出窗戶去。」
雖說20年前凱里曾贏得言辭之爭,但從長期來看,可能平克卻在贏得觀念之戰。
福德姆大學(Fordham)的倫理學家查爾斯·卡莫希(Charles Camosy)最近在《公益》雜誌(Commonweal magazine)上撰文說到,20年前讓凱里震驚不已的觀點在今天已經成了常態。這絕不是什麼「乖癖」或者「小題大做」,我們對墮胎的看法和對殺嬰不斷增強的贊同之間有着直接關聯。
正如卡莫希指出,如果只是「作為一個智人的生物活體」,那人類胚胎當然不會具有「生存的道德或法律權利」,憑什麼呢?「最有理性」的答案是「有自我意識並且有能力關愛自己的生命。」但新出生的嬰兒,和胚胎一樣,並不能達到這個標準,因此「殺嬰並不是侵犯一個人生存的權利。」
要知道,卡莫希並不相信這套東西。他只是在解釋在墮胎和殺嬰之間「令人驚訝的共同之處」。
就在過去十年中,這致命邏輯已經滲入了政府和醫院。2004年,荷蘭的格羅寧根大學醫學中心(University Medical Center Groningen)採用了對狀況已註定「無望」的嬰兒進行殺嬰的許可協議。按照荷蘭法律,12歲及以上的人才可執行安樂死,所以這種殺戮從技術上而言並不合法,但執行該協議的醫生們沒一個受到起訴。
不妨想想最近發生的阿爾菲·埃文斯(Alfie Evans)、查爾斯·蓋德(Charlie Gard)的事情,他們的父母被拒絕了離開英國以尋求治療其病危兒子的權利。卡莫希寫到:「他們的生命(被沒有專門道德訓練的醫生和權威機構)認為毫無尊嚴,他們的痛苦被認為毫無意義。」
卡莫希的邏輯和他對「尊嚴」這詞的使用指向了殺嬰醜行的終極源頭——西方世界對基督教的拒絕。人類尊嚴是基督教對西方文明的偉大貢獻。
基督教對人類的願景是我們平等、人權理念的基礎所在。正如埃里克·梅塔克薩斯(Eric Metaxas)在突破點(BreakPoint)上所說,基督教是我們相信窮人、軟弱者也有內在價值的原因所在,這是古代希臘、羅馬異教所藐視的對象。
像平克這樣的人也會這麼做。他把人類尊嚴的觀念稱為「愚蠢」。在他看來,「人類尊嚴」應被「自主權」所取代,因此,人之為人,只能在其出生之後。
結果表明,我們的擔憂根本不是杞人憂天。
參考內容
死好還是殘疾好?殺嬰正常化(Better Dead than Disabled? The Normalization of Infanticide)
查爾斯·卡莫西(Charles Camosy) Commonwealmagazine.org網站,2018年9月6日
為殺嬰的辯解(ARGUING FOR INFANTICIDE)
邁克爾·凱里(Michael Kelly),《華盛頓郵報》1997年11月6日
《格羅寧根協議》(Groningen Protocol)
維基百科
原文最初發表於:Breakpoint.
(翻譯:尤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