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为何定要两人?同性恋积极分子无法回答的问题
如果婚姻并非一男一女的结合,那么,为什么婚姻要发生在两个人之间呢(或者说,为什么需要两个人)?为什么不能是1个或者3个、5个?如果不是一男一女的结合,那又是什么让2这数字在婚姻里变得与众不同呢?
多年来,我在许多场合问过这问题,包括在大学里与某个教授的辩论中、在社交媒体上、在我的电台节目中、在我撰写的文章里,直到现在我还没得到过一个令人信服的回答,因为这答案根本不存在。
如果“爱就是爱”以及“婚姻平等”是金科玉律,那为什么任何数量的相爱成年人就不能组成一个“婚姻”呢?
同性“婚姻”的任何支持者,尤其是“对那些有权利也愿意分享爱、性、住所和婚姻,不受性别、数量或者参与者关系的限制的成年人”而言,怎么能反对婚姻平等博客对“完全的婚姻平等”的号召呢?
如果你说“可婚姻总归是两个人的结合啊”,那显然错了,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模式存在了几千年了(至今在许多国家依然存在),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观历史,无论婚姻会牵扯到多少人,基本条件依然不是随随便便的两人,而是一男一女。
如果你说:“但多妻制对女性和社会不好”,这其实并不重要,既然那些人想要走进婚姻殿堂的人是相爱的(“爱就是爱”,不是吗?),那他们就该被许可。
此外,支持多配偶的人也有能力自然生育,可以让父母抚养自己所生孩子们,这是同性恋的结合所做不到的。至于伤害云云,从统计学上说,同性恋伴侣比异性恋伴侣更不稳定,而同性恋之间的特定行为,尤其是男同性恋间的某些行为,拥有更高健康方面的风险。
那么,论及多配偶婚姻的时候,同性恋积极分子们还愿意提及“伤害”这话头吗?
正如我在2011年所写的那样“从一夫多妻到一妻多夫只是很小的一步,就像Will and Grace(威尔和葛蕾丝)这类电视节目为一个认可同性恋的社会铺平了道路一样,Big Love(大爱)和Sister Wives(一夫多妻)这类节目正为了一个认可一夫多妻制的社会铺平道路。”
“毫不意外在加拿大这样同性婚姻于全国都合法的国家里,像加拿大民权自由协会(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的拥趸莫妮可·庞葛拉奇-施佩尔(Monique Pongracic-Speier)这样的人会支持多配偶婚姻,‘成年人相互同意即有权利——宪法保护这样的权利——去组成他们想要组成的那种家庭。’既然同性恋可以,那多配偶怎么就不可以呢?”
“这样的逻辑很强大:要是有人‘有权与他们所爱的人结婚’,正如同性恋积极分子喋喋不休地告诉我们那样,那为什么人们没权利和多个相爱的伙伴们结婚呢?”
这就是为什么在最高法院以判决的方式重新定义婚姻的同一天,《政治家》(Politico)杂志刊文,其标题是“是时候让多配偶婚姻合法了:为什么群婚将成为社会自由派们的下一个目标”。
所以也就见怪不怪了,在最高法院裁决出炉后一个星期,网上就充斥着类似这样的报道:“蒙大拿州一男子说,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裁决启发了他,现在他要申请娶第二个妻子的婚姻许可了。”
恰如正在讨论该问题的拿单·克里尔(Nathan Collier)所评论的那样:“既然都提到了婚姻平等,那你将多配偶婚姻排除在外。”
讽刺的是,像乔纳森·劳奇(Jonathan Rauch)这样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们还没有看到自己所处地位的尴尬一面,依然叨念着“多配偶婚姻不是同性婚姻的下一步”,实际上他们对婚姻的重新定义的比多配偶制走得更远。
一男一女从身体和生物学意义上,都是为了对方而设计的存在,带着自己独有的精子、卵子(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没有男方或女方参与而独立存在的婴儿),所以必须由两个人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婚姻。
男人和女人在情感和精神上形成唯一的互补——你是否听说过“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这说法——这就是为什么一男一女的结合乃是相当独特、与众不同,甚至是神圣的。这就是为什么多少时代以来,只有一男一女的结合才被认为是“婚姻”。
文化研究者罗伯特·奈特(Robert Knight)说:“‘婚姻’这个词特指异性两个人的结合。一旦这个意义被否定,那么婚姻也就无意义可言了。你不可能把一种性别完全排除出婚姻,然后还称其为婚姻,就好像你不能做巧克力布朗尼蛋糕时不放巧克力一样。那就成了另一样东西了。”
一旦这变成了“另一样东西”,你就可能完全是“任何一样东西”。这就是为什么一夫多妻支持者们(还有那些一妻多夫支持者们)也开始呼吁法律来认可他们的关系。在最高法院的裁决出炉后三天,《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and World Report)杂志就刊文:“多配偶婚姻的支持者们希望婚姻平等能降临到自己头上。”
这就是为什么澳大利亚的一位政府高官埃里克·阿贝茨(Eric Abetz)最近曾警告:“要是你取消了原有的定义,那你就等于是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的盒子,而如果你说那不再是一男一女结合的模式,那你也就真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的盒子。”
重申一下,要是“爱就是爱”以及“我有权去和我爱的人结婚”这样的话乃是你的金科玉律,而且你真打算推行“婚姻平等”,那么,为什么任意数量、任意组合且相互认可的成年人,不能一起加入到“婚姻”中去呢?
如果你说“可那不是婚姻啊”,你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既然婚姻不是一男一女的组合,又何必一定要是两个人的组合呢?
就像电科学中需要一个阴极一阳极一样,正常的婚姻需要一男一女。否则的话,那就不是婚姻,无论法官小组怎么判。
正因如此,拙作 Outlasting the Gay Revolution(暂译为:从同性恋革命中逃生)里的第四条原则就是“拒绝重新定义婚姻”,一旦你重新定义婚姻,那你就将其变得毫无意义可言。
由此,我想再问那些“婚姻平等”者们一次:“婚姻何必定要两人?如果婚姻不是一男一女的结合,那么婚姻又何必局限于两个人呢(或者说,为什么需要两个人)?”
我太想知道这回答了。
(翻译:尤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