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ommended

當前頁面: 政治 |
無神論者反擊墮胎禁令侵犯宗教自由的說法

無神論者反擊墮胎禁令侵犯宗教自由的說法

路透社 | Kevin Lamarque

捍衛生命權的無神論者們正在反擊指稱各州墮胎禁令和墮胎限制有違宗教自由的訴訟,他們推廣基督教的生命觀,認為實踐自己信仰的權利並不能成為「侵犯人權」的理由。

在美國最高法院於去年夏天推翻羅訴韋德案之後,個別已經開始禁止或限制墮胎,而一些認為這些法律促進了對生命起點的宗派觀點而發起的訴訟也緊接着被陸續提交。

由無神論者和不可知主義者組成的組織「世俗捍衛生命組織」 (Secular Pro-Life) 的執行董事長莫妮卡·斯奈德 (Monica Snyder) 本周告訴《基督郵報》,認為胎兒是人類生物體生命的第一個階段「不是一種宗教信仰」。

「這是一個生理事實,」她說。「你不需要宗教信仰來承認生理事實,你也不需要宗教信仰來相信所有人類都具有道德價值。」

在印第安納州,五名婦女和印第安納州猶太人的選擇(Hoosier Jews for Choice)組織認為,該州在2022年8月通過的禁止幾乎所有墮胎的禁令違反了前副總統邁克·彭斯(Mike Pence)擔任該州州長時簽署的2015年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恢復法案(Indian 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同年12月,一名法官對該法律發布了初步禁令,認為它 「嚴重妨礙」了宗教活動。

在肯塔基州的另一起訴訟中,三名猶太婦女聲稱該州的墮胎禁令侵犯了她們的宗教自由,並指稱立法機構「強加了宗派神學」。截至2022年10月26日,隨着肯塔基州最高法院審議其他挑戰該禁令的訴訟,該申訴已在聯邦法院被撤銷

根據布倫南公道中心(Brennan Center for Justice)的統計,在19個州已經有34起針對墮胎禁令的訴訟,其中31起正處於審判或上訴階段。

猶太護士卡拉·伯格·勞尼克(Cara Berg Raunick)認為,印第安納州的立法者因斷言生命從受孕開始將生命的「基督教定義」強加給她。

伯格·勞尼克在12月27日給美聯社(The Associated Press)的一份聲明中說:「那是一種基於宗教和價值觀的論點。胎兒是一個潛在的生命,是值得高度尊重、不應該被輕視的存在,但它並不超出對母親的生命和健康考慮的優先度,就是這樣。」

捍衛生命的無神論者斯奈德提出了一個假設,她質疑,如果有人的信仰宣稱生命在第一次呼吸之前沒有開始,那麼社會是否必須以宗教自由的名義允許選擇性的孕晚期墮胎。

「在歷史上,一些社會認為新生兒在被命名、被餵養或被洗禮之前都不是『孩子』。難道我們要以宗教自由的名義允許人們在這些儀式之前殺害嬰兒嗎?」她問。「不,當然不是。」

斯奈德斷言:「宗教自由很重要,但它並不能成為侵犯人權的理由。墮胎通過殺害人類侵犯了人權。宗教自由並不能成為將它合理化的理由。」

無神論者律師、世俗捍衛生命組織的創始人凱爾西·哈扎德(Kelsey Hazzard)在周五也贊同了這些想法。

她寫道:「宗教自由有其局限性,而孩子的死亡就是超出了它所能判定的範圍。美國的法律體系曾遇到了一個類似的問題:耶和華見證人可以因為他們認為輸血是有罪的而判處他們醫學上脆弱的兒子和女兒死亡嗎?」

「沒有人懷疑這種宗教信仰的誠心,但答案是否定的:孩子的生命權是優先的,」哈扎德繼續說道。「同樣,生命權必須優先於宗教不科學的出生時被賦予靈魂的信念。」

在10月由捍衛生命權團體全人類的人權(Rehumanize International)主辦的會議上,哈扎德對挑戰墮胎限制因為禁令違反了宗教自由權的訴訟進行了分析。

這位律師堅稱,宗教自由的主張並不優先於孩童的安康並引用了各種法律案例來支持她的論點。

哈扎德引用的案例之一是普林斯訴馬薩諸塞州案 (Prince v. Massachusetts),1944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案件。該案支持馬薩諸塞州禁止特定年齡組的兒童在公共場所賣報紙的規定。原告薩拉·普林斯對這項法律提出質疑,因為她帶着9歲的女兒去賣耶和華見證會的文獻時就被此法定罪過。

威利·拉特利奇 (Wiley B. Rutledge) 法官為這5-4的案子寫了主要意見書。他宣稱,過去的案例確立了父母和兒童有行使宗教的權利,但這不是絕對的,以強制性疫苗接種法為例。

「父母有將自己成為殉道者的自由。但這並不意味着在相同的情況下,他們可以任意叫他們的孩子成為殉道者,」拉特利奇寫道。

哈扎德在演講中引用的另一個案例是1961年新澤西州的胡納訴伯蒂納特(Hoener v Bertinato)案。在該案中,兩名耶和華見證會成員的未出生的孩子由於RH血型兼容性問題需要輸血。而大多數耶和華見證人持有的宗教信仰認為人類不應該使用另一個生物的血液來維持自己的生命。

雖然法院承認父母的宗教反對意見是真摯的,但它裁定維護未出生孩子的安康和「其生存權」符合國家利益。

法院指出,「未出生的孩子從受孕起就是一個單獨的生物實體,許多法律的分支在整個妊娠期都為未出生的孩子提供保護。」

然而,考量中最重要的一點是胎兒們的個體生存能力與不給予他們從明顯基於他人不當行為造成的傷害中恢復的機會本身是極大的不公義這一點無關。

哈扎德爭辯說,在最高法院於6月在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的裁決中推翻了羅伊案後,對未出生嬰兒的保護「終於得到了恢復」。

她說,墮胎支持者可以基於宗教信仰相信生命不會從受精開始。

然而,宗教自由的權利並不意味着父母可以任意地讓他們的孩子做「殉道者」。據哈扎德的說法,政府對通過防止墮胎來保護生命方面有「強勢的利益」。

截至記者發稿時,伯格·勞尼克和印第安納州猶太人的選擇沒有對《基督郵報》的發言請求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