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主權與自由意志:兩者可能同時為真嗎?
神的預知和人的自由意志是一個長久而複雜的問題,隨着我們了解深入,通常會引發更多問題。問題在於:如果上帝全知全能並對一切都有預定計劃,那麼人類是否真正擁有自由意志呢?或者說,我們只是按照一條預定路徑行事,成為得榮耀的機器人呢?
在參與這場深刻的神學和哲學討論時,我們必須在神的主權和人的自由意志之間保持尊重而一致的平衡。正如奧古斯丁在其經典著作《論意志自由》(On Free Choice of the Will)中所精彩表達的那樣:「我們絕不被迫通過廢除我們的自由意志來保留神的預知,也不被迫通過(褻瀆地)否認神的先見來保護我們的自由意志。我們以信仰和真誠承認這兩個真理,一是為了正確的信仰,一是為了正確生活。」
我們在整部聖經中看到神的主權和人類自由的和諧,在約瑟的故事中尤其如此。約瑟的兄弟賣他為奴,但上帝利用這可怕行為最終拯救以色列人民免受饑荒。從根本上說,是兄弟們將約瑟賣為奴隸,但上帝安排他們的行動以實現拯救他子民免於未來饑荒的計劃。
類似地,在新約中,我們看到上帝控制着一切發生,但他通過人類來實現他的目的。路加記錄了彼得的傳道:「他既按着神的定旨、先見被交與人,你們就藉着無法之人的手,把他釘在十字架上殺了」(使徒行傳2:23)。彼得的講道展示了神的主權和人的自由意志之間奇妙的作用。彼得指出,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死是由神預定並由邪惡之人的手策劃。結果,許多人悔改並選擇受洗,受到聖靈做工和他們自己自由意志的影響(見2:37-41)。
那麼,我們如何協調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責任呢?
讓我們首先更清晰地了解上帝是誰。上帝不受任何以特定方式主宰他身份、強迫其行動和創造的定義性因素制約。同樣,上帝不會引起與其本性相違背的任何事物。相反,上帝根據自己的意願行動,這與他的本性相一致。在以賽亞書46:9-10節中,上帝宣稱:「我是神,並無別神;我是神,再沒有能比我的!我從起初指明末後的事,從古時言明未成的事說:我的籌算必立定。」
作為永恆的存在,上帝是他選擇產生效果的原因。出於他道德自由的本性中善,他選擇創造人類。因此,他預定了任何選擇按照他神聖旨意得救之人的救贖。正如保羅在以弗所書1:11中宣告的:「我們也在他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做萬事的,照着他旨意所預定的」。
作為對照,全然自由的上帝給了我們一個完美的禮物,自由,這是絕對的善。在伊甸園,亞當和夏娃被上帝創造為道德自由的行動者。他們可以選擇是否吃禁果,這給予了他們遵守或違背上帝明確命令的選擇權。
然而,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我們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上帝的救贖之禮,但我們的選擇能力並不意味着我們可以為所欲為。我們的選擇受限於與我們本性一致的事物。例如,一個人可以選擇走過橋或決定不走,但他不能選擇飛過橋,因為他的本性阻礙了他這樣做。
同樣,一個人不能選擇使自己成為公義,因為他固有的罪性本性阻止他消除罪咎(羅馬書3:23)。是上帝自由地提供(絕不強迫)他無條件的愛和恩典給那些願意的人(揀選)。因此,上帝既不強迫也不推翻人類的自由意志,因為違反給予我們的自由不在他的本性之內。上帝是救恩的創始者,我們是其受益者。這是兩個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而非對意志的操控。
此外,雖然上帝可能對所有事件,包括個體選擇接受或拒絕救恩的事項具有預知,但他建立了第二層級原因——如道德代理——通過這些決定,同時在神聖預知的框架內運作。
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意志之間的關係是一個複雜而深刻的神學課題。然而,在全部舊約和新約中,我們看到上帝的主權並不是否認人類自由意志的存在。相反,這表明上帝的預知和預定與人類選擇和行動和諧共事。雖然上帝預定拯救人類脫離罪惡和死亡,但個體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上帝的救恩,並對他們的選擇和行動負責(見約翰福音1:12; 羅馬書10:9–10)。
理解上帝是救恩的源泉,並通過各種手段,包括人類的選擇,使我們能夠調和這兩個聖經概念。相信上帝知道一切,包括我們的決定,並不是否定我們的自由意志,而是顯示他的全知和對一切的主權。從這一角度,能幫助我們欣賞上帝為拯救制定計劃是如何通過神聖旨意和人的行動而展開的複雜之美。
此文源自吉姆·丹尼遜博士(Jim Denison)的每日文化評論(www.denisonforum.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