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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宗教自由的流行論調,以及如何回應(第二部分)

反宗教自由的流行論調,以及如何回應(第二部分)

上一篇文章回顧了迄今為止宗教自由與性革命衝突中的重要案例及其結果。本文將評估那些反對宗教自由的基本論點,以及基督徒如何應對這類論點,無論其在法庭上證明有多成功。

左派的法律力量來自於對美國既有階層的支配:學術界、娛樂業、「主流」新聞媒體,以及現在的大公司。但它也從聲稱自己是受害者中獲得巨大的修辭力量。在性取向和性別認同(SOGI)要求反對宗教自由的情況下,它是在對公眾使用「歧視」這個神奇的詞,而在法律界則是宗教自由的「第三方傷害」概念。這主要是一個傷害感情的問題,儘管良心的敵人有時確實聲稱不方便是必須要求人們採取他們認為邪惡的行動的理由。但主要是傷害感情,是用法律術語「尊嚴的傷害」來形容的。2015年《耶魯大學法律雜誌》的一篇文章對這一論點進行了很好的闡述。

這種論調會說「你的宗教活動傷害了我,」或者「你在強加你的觀點」。在這裡,左派從臭名昭著的格里斯沃爾德(Griswold)對康涅狄格州的判決(1965年)出發,該判決相當厚顏無恥地訴諸於高於權利法案的法律,並被發展為意味着不能對私人性行為進行不利的公共判斷。由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已被指定為反歧視類別,法院認為不僅是LGBT認同者,而且他們的性行為也受到保護,不受私人不利判斷(歧視)。因此,法院說,在根據SOGI法律提起的訴訟中,不可能有「身份/行為的區別」,儘管法律本身只提到人。因此,於根南(Huguenin)、斯圖茲曼(Stutzman)和其他人的呼籲,即他們完全願意為LGBT身份的人服務,但不為他們的行為提供便利,結果依然徒勞。

人們不禁要問,這種「地位=行為」的等式是否應該無效,即使在史密斯判決的判例下,因為宗教和LGBT主張之間的真正衝突是宗教教義。由於世界上大多數主要宗教自古以來就譴責同性戀,而宗教反對派一直是反對同性戀正常化運動的主要力量,使用SOGI法律可以理解為主要針對宗教教義。利用派往企業的「測試者」來確定經營者是否會提供涉及同性戀共謀的商品和服務,可以支持這樣的說法,即主要是針對宗教教義。同樣地,費城市明顯針對根據宗教戒律提供寄養的宗教社會服務。

當然,如果史密斯案的判決被推翻,法院可以權衡宗教與性要求。也許它最終會被推翻,但這裡值得關注的是LGBT解放的道德主張。這就是法律問題背後的真正問題。

反對宗教自由的「尊嚴傷害」論點,如上述《耶魯大學法律評論》文章中的論點,涉及兩個假設。1)人們可以適當地被要求採取他們所理解的罪惡或邪惡的行動,2)他們應該被要求這樣做,因為其他人受到了痛苦、羞辱和貶低。

這兩種說法都與普通的正義感相牴觸。關於第一點,採取被認為是邪惡的行動是絕對錯誤的。這是常識所知道的,在任何時間和地點的人都應該明白這一點。因此,國家永遠不應該要求這種行動。在這一點上,新自然法哲學家克里斯托弗-托爾費森(Christopher Tollfesen)認為,對於被認為是邪惡的行動,有絕對的良心權利。

關於第二點,錯誤的假設是,人們遇到自己是罪人的說法,不僅會受到羞辱,還會被貶低。向法院和公眾提出的論點的微妙轉變是,從 「所有人都有尊嚴」到 「同性戀和變性人在他們的生活中擁有尊嚴」。當然,每個人都有尊嚴(儘管人們想知道這一點的真正世俗依據是什麼),但我們作為人有尊嚴,而不是因為我們選擇的生活。想一想,如果所有的人都被認為因為他們選擇的生活而擁有尊嚴,並且不能對他們的行為進行譴責或懲罰,那麼將會出現怎樣的混亂局面。

對於國家來說,假設宗教良心反對是「傷害」,實際上就是堅持認為宗教教義是錯誤的。如果國家對人們是否是罪人不持任何立場,它就應該對個人聽到自己是罪人或被當作罪人的痛苦無動於衷。或者,如果國家不是無動於衷,還有被告知自己的宗教和道德承諾是無知的、有偏見的、或殘忍的,甚至被攻擊為殘忍和壓迫的上帝,這些都發生在這個性解放和激進世俗主義的時代。除此之外,還有現實的物質傷害,即一個人的生意受到攻擊或在一個高度公開的案件中失去生意。

當然,指責,尤其是傳統宗教對同性戀的那種強烈指責,確實會產生污名、痛苦和羞辱。一般來說,指責是痛苦的。國家的職能不是保證心靈的平靜,民權法以消除污名為目標,也不能凌駕於權利法案之上。成文法不能凌駕於憲法之上。

也許,雖然宗教和社會保守派對法院在捍衛宗教自由方面似乎猶豫不決感到不滿,而且法院對「敵意」的關注對宗教自由的保護不足,但對敵意的關注確實解決了性革命黨人針對宗教自由的問題。傑克·菲利普斯的宗教信仰過去和現在都被明確作為目標。同樣,奧巴馬當局也針對其拒絕豁免的宗教團體的信仰,而對大型世俗組織給予豁免。不太明顯的是,費城市政府在可能給予SOGI要求豁免的情況下,沒有給予豁免,侵犯了天主教社會服務機構的自由行使權利。斯圖茲曼似乎沒有成為目標(在最初遇到LGBT顧客時),儘管華盛頓州總檢察長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不顧一切地起訴她。

判決針對宗教人士和組織要求違反宗教戒律的行為違反了宗教自由的行使(就像對傑克-菲利普斯所做的那樣,似乎對天主教社會服務機構所做的那樣),將是在爭取宗教自由的鬥爭中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但最終法院需要裁定,不能要求人們表達他們認為是錯誤的東西(例如,出售的藝術表達和使用首選代名詞)。這是一個言論自由的論點。同時不能要求他們違反自己信仰的戒律(例如,參與或協助墮胎,發放墮胎藥物,或將不同意該組織的宗教信仰或目標的人納入該組織)這是一個自由行使的論點。

國家的很大一部分人已經被教育和流行文化訓練得認為基督教教義和道德是錯誤的,他們不僅想從基督教教義和道德中解脫出來(在很大程度上他們是這樣想的),而且還想擺脫它對他們生活可能產生的影響。這顯然是對特權的要求。沒有人應該有不被冒犯的權利,即使是披着「尊嚴的傷害」這個自命不凡的名詞。

當然,未來會怎樣是不可知的。我們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在法律鬥爭中取得成功。但是我們愛上帝和鄰舍的責任永遠不會改變,無論我們生活在什麼制度下。無論國家的法律要求什麼,我們對上帝的超然責任永遠不會允許我們與罪同流合污。

里克·普萊斯特(Rick Plasterer)特別關注國內的宗教自由問題。他曾就讀於東門諾學院,在那裡獲得歷史和社會學學士學位,並在德雷塞爾大學獲得圖書館學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