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為何定要兩人?同性戀積極分子無法回答的問題
如果婚姻並非一男一女的結合,那麼,為什麼婚姻要發生在兩個人之間呢(或者說,為什麼需要兩個人)?為什麼不能是1個或者3個、5個?如果不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那又是什麼讓2這數字在婚姻里變得與眾不同呢?
多年來,我在許多場合問過這問題,包括在大學裡與某個教授的辯論中、在社交媒體上、在我的電台節目中、在我撰寫的文章里,直到現在我還沒得到過一個令人信服的回答,因為這答案根本不存在。
如果「愛就是愛」以及「婚姻平等」是金科玉律,那為什麼任何數量的相愛成年人就不能組成一個「婚姻」呢?
同性「婚姻」的任何支持者,尤其是「對那些有權利也願意分享愛、性、住所和婚姻,不受性別、數量或者參與者關係的限制的成年人」而言,怎麼能反對婚姻平等博客對「完全的婚姻平等」的號召呢?
如果你說「可婚姻總歸是兩個人的結合啊」,那顯然錯了,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模式存在了幾千年了(至今在許多國家依然存在),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觀歷史,無論婚姻會牽扯到多少人,基本條件依然不是隨隨便便的兩人,而是一男一女。
如果你說:「但多妻制對女性和社會不好」,這其實並不重要,既然那些人想要走進婚姻殿堂的人是相愛的(「愛就是愛」,不是嗎?),那他們就該被許可。
此外,支持多配偶的人也有能力自然生育,可以讓父母撫養自己所生孩子們,這是同性戀的結合所做不到的。至於傷害云云,從統計學上說,同性戀伴侶比異性戀伴侶更不穩定,而同性戀之間的特定行為,尤其是男同性戀間的某些行為,擁有更高健康方面的風險。
那麼,論及多配偶婚姻的時候,同性戀積極分子們還願意提及「傷害」這話頭嗎?
正如我在2011年所寫的那樣「從一夫多妻到一妻多夫只是很小的一步,就像Will and Grace(威爾和葛蕾絲)這類電視節目為一個認可同性戀的社會鋪平了道路一樣,Big Love(大愛)和Sister Wives(一夫多妻)這類節目正為了一個認可一夫多妻制的社會鋪平道路。」
「毫不意外在加拿大這樣同性婚姻於全國都合法的國家裡,像加拿大民權自由協會(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的擁躉莫妮可·龐葛拉奇-施佩爾(Monique Pongracic-Speier)這樣的人會支持多配偶婚姻,『成年人相互同意即有權利——憲法保護這樣的權利——去組成他們想要組成的那種家庭。』既然同性戀可以,那多配偶怎麼就不可以呢?」
「這樣的邏輯很強大:要是有人『有權與他們所愛的人結婚』,正如同性戀積極分子喋喋不休地告訴我們那樣,那為什麼人們沒權利和多個相愛的夥伴們結婚呢?」
這就是為什麼在最高法院以判決的方式重新定義婚姻的同一天,《政治家》(Politico)雜誌刊文,其標題是「是時候讓多配偶婚姻合法了:為什麼群婚將成為社會自由派們的下一個目標」。
所以也就見怪不怪了,在最高法院裁決出爐後一個星期,網上就充斥着類似這樣的報道:「蒙大拿州一男子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裁決啟發了他,現在他要申請娶第二個妻子的婚姻許可了。」
恰如正在討論該問題的拿單·克里爾(Nathan Collier)所評論的那樣:「既然都提到了婚姻平等,那你將多配偶婚姻排除在外。」
諷刺的是,像喬納森·勞奇(Jonathan Rauch)這樣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們還沒有看到自己所處地位的尷尬一面,依然叨念着「多配偶婚姻不是同性婚姻的下一步」,實際上他們對婚姻的重新定義的比多配偶制走得更遠。
一男一女從身體和生物學意義上,都是為了對方而設計的存在,帶着自己獨有的精子、卵子(根本就不存在什麼沒有男方或女方參與而獨立存在的嬰兒),所以必須由兩個人結合在一起,組成一個婚姻。
男人和女人在情感和精神上形成唯一的互補——你是否聽說過「男人來自火星,女人來自金星」這說法——這就是為什麼一男一女的結合乃是相當獨特、與眾不同,甚至是神聖的。這就是為什麼多少時代以來,只有一男一女的結合才被認為是「婚姻」。
文化研究者羅伯特·奈特(Robert Knight)說:「『婚姻』這個詞特指異性兩個人的結合。一旦這個意義被否定,那麼婚姻也就無意義可言了。你不可能把一種性別完全排除出婚姻,然後還稱其為婚姻,就好像你不能做巧克力布朗尼蛋糕時不放巧克力一樣。那就成了另一樣東西了。」
一旦這變成了「另一樣東西」,你就可能完全是「任何一樣東西」。這就是為什麼一夫多妻支持者們(還有那些一妻多夫支持者們)也開始呼籲法律來認可他們的關係。在最高法院的裁決出爐後三天,《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US News and World Report)雜誌就刊文:「多配偶婚姻的支持者們希望婚姻平等能降臨到自己頭上。」
這就是為什麼澳大利亞的一位政府高官埃里克·阿貝茨(Eric Abetz)最近曾警告:「要是你取消了原有的定義,那你就等於是打開了一個潘多拉的盒子,而如果你說那不再是一男一女結合的模式,那你也就真打開了一個潘多拉的盒子。」
重申一下,要是「愛就是愛」以及「我有權去和我愛的人結婚」這樣的話乃是你的金科玉律,而且你真打算推行「婚姻平等」,那麼,為什麼任意數量、任意組合且相互認可的成年人,不能一起加入到「婚姻」中去呢?
如果你說「可那不是婚姻啊」,你就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了。既然婚姻不是一男一女的組合,又何必一定要是兩個人的組合呢?
就像電科學中需要一個陰極一陽極一樣,正常的婚姻需要一男一女。否則的話,那就不是婚姻,無論法官小組怎麼判。
正因如此,拙作 Outlasting the Gay Revolution(暫譯為:從同性戀革命中逃生)里的第四條原則就是「拒絕重新定義婚姻」,一旦你重新定義婚姻,那你就將其變得毫無意義可言。
由此,我想再問那些「婚姻平等」者們一次:「婚姻何必定要兩人?如果婚姻不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那麼婚姻又何必局限於兩個人呢(或者說,為什麼需要兩個人)?」
我太想知道這回答了。
(翻譯:尤里)